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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知借款事 无法举证须担责

发布日期:2013-04-25 11:18作者:丁玉婷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他在外面的借款我实在不知情,现在他不知去向,留下这么多债务让我们母女俩怎么生活?”王女士拿到判决书后泣不成声。

这已经是王女士在镜湖区法院签收的第N份判决书了。其实很多人有着与王女士类似的经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量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逃得无影无踪,债权人往往将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而作为居家一方的当事人往往在收到诉状副本后才得知借款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得财产偿还。而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即使对借款一事真的毫不知情,也很难举证证明上述规定中的情形,故法院对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些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多,损害借款人配偶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不利于保护借款人的配偶;而一律认定为个人债务,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在出借时,不妨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字,表明愿意共同承担债务;如果借款人不想让自己的配偶担责,则应该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这样就不至于今后一旦发生诉讼在债务性质认定问题上耗费时间,从而便于法院快速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