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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起火灾 财产损失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3-05-21 09:11作者:桂佳立来源:立案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转租中产生的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张某将从李某处租来的房屋私下转租给王某。201212月,王某租赁的房屋突发火灾,大火烧毁了室内财产,造成王某经济损失73000余元,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起。原告认为被告张某、李某作为房屋出租人,未能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和修缮,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屋为被告李某所有,而被告张某未经李某同意,私自将其承租的房屋中一间转租给原告王某,原告租赁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潢,并对室内的电线重新进行铺设,被告张某提供了分电表。故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作为出租人允许原告私自铺设电线,并提供分电表,在电线铺设完毕后,也未要求原告对线路安全进行检测,负有管理不能的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作为承租人,私自铺设电线并且在电线铺设完毕后未对电线安全进行检测,在该起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并不知情,且在该起事故中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通过这件案例,我们可以认识到:(一)在转租关系中,转租人不仅应当告知出租人征得其同意,并且对转租房内的财产负有安全维护的义务。(二)合同具有相对性,转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只能约定缔约的双方,所以对房屋所有人没有约束力。(三)转租在租赁范围、时间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所有之前租赁合同的限制,即转租的租赁条件不得大于作为本次出租人即上手承租人于上手租赁合同中取得的租赁条件,主要指租赁范围、时间等,超出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