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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出租屋内事故频发

发布日期:2013-05-21 09:13作者:柴丽丽、桂佳立来源:立案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区法院受理了多起房屋租赁引起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在此,笔者列举几起典型案件,希望引起各方关注。

案例一:2013年元月,王某和张某(时怀有身孕)夫妇在租住的房屋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该房屋出租人系裴某,事发的时候王某和张某夫妇正在使用某公司生产的燃气热水器。事后,死者王某和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别将出租人裴某、热水器生产厂家某公司告上法庭,共要求赔偿一百多万元。

案例二:出租人马某出租的房屋内一家电突然起火,引发了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近十万元。出租人认为引起火灾的原因是电器质量造成,电器销售商应承担责任,同时小区物业公司在发生火灾时没有及时履行扑救义务,刘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在电器起火时也没有履行抢救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该事故涉及到销售商、承租人侵权和物业公司违约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故马某分别将三者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财产损失。

这些事件对各方当事人均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人命大于天”,三条生命的逝去,留给亲人的是无限的悲伤,留给房东的是巨额的赔偿负担。另外一起火灾事件同样也是给各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目前,上述案件均在审理中。

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呈现活跃上升的趋势,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往往只考虑租金、租期以及区域位置,而忽略了房屋内配套设施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留下了安全隐患,出了问题往往得不偿失。

镜湖法院立案庭法官希望通过上述案件启示大家:作为房东和房客,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关注家电质量,尤其是安全性能;房东应积极做好家电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一来可以延长使用寿命,二来如果发现问题也可以及时检修、处理;房东也应当告知房客要正确使用家电;房客在使用家电的时候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作为销售商一定要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作为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履行自身的职责,保障本小区内安全。大家各负其责并互相配合,共同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