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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法院赴义乌市法院、温州鹿城区法院学习考察

发布日期:2013-05-29 15:49作者:凌峰来源: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352324日,镜湖区法院由副院长戴向军、郑文斌及执行局、民一庭、刑庭、研究室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考察组,先后赴浙江省义乌市法院、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学习考察两地法院在审理和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件)方面的先进经验,为镜湖法院今后更好地审理和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和思路。考察组一行分别受到义乌市法院毛志坚副院长、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戴巧副院长等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的热情接待,并得到了宝贵的情况介绍和经验分享,感觉收获颇丰、不虚此行。

 

附:《镜湖区法院赴浙江省义乌市法院、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学习考察报告

 

镜湖区法院赴浙江省义乌市法院、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学习考察报告

 

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考察组

 

201352324日,镜湖区法院由副院长戴向军、郑文斌及执行局、民一庭、刑庭、研究室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考察组,赴浙江义乌市法院、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学习考察两地法院在审理和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件)方面的先进经验。主要考察内容为: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案件审理情况;2、上述两类案件犯罪所得追缴、退赔问题的处理;3、上述两类案件所涉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

学习考察前,我院从报刊、网络上大致了解到,浙江省义乌市和温州市鹿城区都属于我国民营经济十分繁荣、民间融资十分活跃的地区,也是非法集资高发区。前几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民营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类案件也频频见诸报端。而我们镜湖区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也逐渐增多,一些案件刑、民交叉,给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带来极大困扰。考虑到上述两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较早、也较多,故特地前往考察,学习借鉴他们成熟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为我院今后更好地审理和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和思路。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两地法院在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上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民事案件一律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义乌市法院的具体做法是: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而公安机关没有刑事立案的,由承办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如受害人是否为10人以上不特定对象等),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如被公安机关退回,则继续审判、执行;如债务人已被刑事立案,原告只单独起诉担保人的,原则上也不予受理,但因担保合同无效而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对刑事案件已结案而追赃不能的,再作为民事案件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鹿城区法院的具体做法是:在立案时发现被告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则不予民事立案,民事案件审理阶段发现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刑事立案的则移送公安机关。鹿城区政府还成立了一个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处非办,下同),处非办工作人员由政府、法院、公安机关和街道相关人员兼职。处非办定期向法院通报相关信息,便于法院在立案和审判、执行工作中及时掌握当事人是否被刑事立案情况。

尽管义乌市和温州市鹿城区非法集资现象比较突出,但让我们感到意外的是,真正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是很多,即使前几年的高发期,也没我们镜湖区近两年刑事立案的多。如义乌市法院从2008年以来只审理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33件,鹿城区法院2011年至今判决结案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只有3件。而我院仅2012年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就有10件,2013年更是增幅迅猛,到目前为止已达13件。但上述两地法院各类案件总数均是我院数倍之多,可见其非法集资追究刑责比例之少。究其原因,可能是很大一部分案件前期在有关部门就已经化解了。除了刚才提到的温州市鹿城区处非办,义乌市政法委还成立了由副市长牵头、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具体负责的协调联席会议,在风险化解、资产处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即使少数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在量刑上也大多从宽掌握,如义乌市法院好几起涉案金额高达四、五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都只被判了五、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我们理解其司法理念就是以促使被告人积极退赃清偿债务为主,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为辅。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所得追缴、退赔问题处理情况

关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犯罪所得追缴、退赔问题,义乌市由政法委的协调联席会议统一处理,原则上是刑事受害人和民事受害人按比例共同参与分配;鹿城区则由处非办定期召开债权人会议商讨确定债权分配比例、资产处置方案。对于赃款赃物涉及权属争议的,鹿城区法院一般由刑庭确定权属。义乌市法院刑事判决书主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为范本)对赃款退赔的处理一般表述为:被告人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返还受害人,追缴返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XXX退赔给受害人。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赃款退赔的处理一般表述为:责令被告人XXX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各受害人。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问题处理情况

两地法院均是刑事案件一旦立案,民事案件即不再受理,已受理的全案移送,因此案件处理上不会造成混乱,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也比较简单。义乌市对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中本金、利息都由公安机关来甄别。

四、此次学习考察对我院今后工作的启示

1、两地法院均坚持一旦刑事立案则民事不予受理,已受理则全案移送的做法。这种做法便于政法机关对同一被告人所涉案件的统一处理,不会出现刑、民分别处理导致的混乱、重复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对涉案金额中本金、利息的甄别、统计,对犯罪所得的追缴、退赔及被告人资产的处置更加公平、透明和便捷,政法各部门的职责也更加明晰,相互配合也更加默契。

2、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成立处理非法集资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社会问题的专门机构,是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资源有限与处置非法集资问题工作难度大、复杂程度高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最大程度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举措。鹿城区处非办在积极介入并妥善处理非法集资问题工作中坚持“自清自理”、“帮而不包”的原则,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商讨确定债权分配比例和资产处置方案,此举将复杂问题简化处理,同时避免了群体性纠纷的矛头转向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其做法尤其值得借鉴。

3、在学习借鉴两地法院在处置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一些做法和经验的同时,还要转变司法理念,一方面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一方面更加注重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资产处置力度,通过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使被告人积极退赃、清偿债务。此外,政法各部门还要搞好综合治理,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做好金融风险的摸排处置、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做到早发现、早提示、早处置,把新的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