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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法院首例再审听证案当庭和解

发布日期:2013-05-29 15:43作者:申军来源:审判监督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依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对一起是否提起再审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原审被告童某某成为第一个得到听证机会的再审申请人。经过听证,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避免了启动再审程序。

去年831日新修订的民诉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对原民诉法规定的申请再审上调一级的申请再审管辖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新民诉法第199条、205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镜湖法院去年12月判决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童某某据此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认为其在判决生效后找到汇款凭证,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因错过了上诉时间,故申请再审。

镜湖法院审判监督庭认真贯彻新民诉法精神,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申请再审受理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给予被申请人一定的答辩时间,并组成合议庭,召开由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听证中双方当事人都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合议庭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汇款凭证为其汇至第三人,第三人是否为职务行为是能否启动再审的关键。经过听证,双方当事人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摆在桌面、谈在当面,满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了立案透明度,事情渐渐明朗,最终在合议庭的调解下,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汇款凭证中部分款项予以认可,再审申请人当庭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剩余款项,从而避免了启动再审程序,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