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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首次依据刑诉法新规召开庭前会议

发布日期:2013-05-03 16:54作者:张震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针对被告人黄某受贿一案召开了庭前会议,这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召开庭前会议。

该院在审理被告人黄某受贿一案期间,其辩护人就本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申请多名证人出庭。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以解决因上述问题可能影响庭审及审限的问题,遂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据悉,此次庭前会议有效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为下一步优质高效的开庭审理奠定了基础。

 

(张震  供稿)

 

相关链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通过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中间程序,从而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这一举措对于有效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提高庭审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