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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前电话沟通 事故纠纷早日化解

发布日期:2013-06-25 15:52作者:丁伟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涉不同区域和多方当事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承办法官开庭前多次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协商,最终成功化解了纠纷,不仅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去年622日,本市芜湖县人姜某驾驶其单位(怀远县某运输公司)的重型货车在市内送货时,不慎与原告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府某身体多处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府某无责任。在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府某选择了起诉,将姜某、怀远县某运输公司及蚌埠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考虑到双方对案情和责任承担并没有太大争议,只是在具体项目和标准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此案的徐晓丽法官决定将调解工作做在开庭之前。然而,案件的当事人分属不同区域,给调解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承办法官便一一电话联系包括受害人、肇事人、肇事车辆所有人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四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劝导下,当事人初步达成愿意接受调解的共识。之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反复与各方当事人电话联系沟通,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及时转达各方的意见。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被承办法官的真诚和耐心所打动,体会到法官确实是真心实意地帮助各方解决问题,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