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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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老板不履约 厨房罢工讨薪资

发布日期:2013-06-08 10:49作者:雷潇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镜湖区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蒋某是芜湖某连锁餐饮店业主,2012831,蒋某与原告吴某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吴某从201291日起为蒋某经营的芜湖某餐饮店后堂厨房提供服务,月工资30000元,每个月5号之内预先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工作,被告也按约定支付了一个月(9月份)承包费30000元。10月份,原告继续工作至6号,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5号之内预先支付承包费,由此产生纠纷。现原告自行退出,被告另请他人。但被告却一直拒付原告6天的承包费6000元,由于被告违反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原告吴某诉至法院。

被告蒋某辩称:欠工资属实,是因为合同签订后,朋友告知其这个合同有问题,承包费太高。在第二个月5号被告没有按时付工资,但被告让原告先干到10号,到时一次性支付1万元,而原告却动员后厨罢工,造成了被告的经济损失。

主审本案的秦建华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餐饮店后堂厨房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每月5号前预先支付当月厨房的承包费用,已构成违约,且被告现又将餐饮店后堂厨房另承包给了他人,终止了对合同的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给付实际工作6天的承包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的辩称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主审法官说,如果饭店老板认为厨房承包人故意“罢工”给饭店造成损失,可另行诉讼索赔。但是此事不可与“欠薪”捆绑,老板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承包费用以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