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蒋某是芜湖某连锁餐饮店业主,
被告蒋某辩称:欠工资属实,是因为合同签订后,朋友告知其这个合同有问题,承包费太高。在第二个月5号被告没有按时付工资,但被告让原告先干到10号,到时一次性支付1万元,而原告却动员后厨罢工,造成了被告的经济损失。
主审本案的秦建华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餐饮店后堂厨房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每月5号前预先支付当月厨房的承包费用,已构成违约,且被告现又将餐饮店后堂厨房另承包给了他人,终止了对合同的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给付实际工作6天的承包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的辩称意见,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主审法官说,如果饭店老板认为厨房承包人故意“罢工”给饭店造成损失,可另行诉讼索赔。但是此事不可与“欠薪”捆绑,老板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承包费用以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