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老程未作答辩,第三人小程辩称股权转让并非无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老程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老程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无偿将其持有的某运输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小程,对原告的债权造成损害,故对原告要求撤销此转让行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人小程认为其并非无偿受让该股份,但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第三人对受让股份应给付相应的对价,且第三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故对第三人小程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老程转让股权的行为。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一旦在经济生活中出现此类有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均可起诉撤销该行为。同时,债务人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要妄图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