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8月应聘到芜湖某船业修造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10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赃款10000元,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849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部分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