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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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单位名义签单消费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

发布日期:2013-07-29 10:29作者:张震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8月应聘到芜湖某船业修造有限公司工作。201210112013310期间,张某某冒用该公司名义,擅自在芜湖海螺国际大酒店签单消费18次,共计84983元。其中17次签单是拿各种高档香烟,并在礼品回收店卖掉后获利约5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赌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42410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赃款10000元,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849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部分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