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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共同出资购新房 分手时为分新房起讼争

发布日期:2013-08-05 09:31作者:王敏来源: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80后小伙子梁斌与女友赵丽2011年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20126月,梁斌出资十二万元、赵丽出资六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对出资购房款及所占份额均未协议约定。

梁斌性格内向,不大喜欢与人交往,但对赵丽一往情深,交往期间为对方购买了价值几万元的礼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开始产生矛盾,主要是赵丽不喜欢男友每天都在其身边,一点私人空间都没有,想到以后天天这样,实在无法忍受。梁斌说因为赵丽喜欢在网上与人交流,他爱之太深放心不下才这样。

今年6月底,赵丽正式向梁斌提出分手。梁斌对分手这一事实无法接爱,情绪很低落。此外出资购买的房屋也成了协商分手的障碍。原来赵丽出资的六万元中有五万元是向其母亲借款,梁斌当时为了表现自己对赵丽的诚意,自已向赵丽的母亲出具一份借条,其家人一直不知晓。

梁斌家人要求赵丽返还梁斌为其购买的相关物品时。赵丽说如要返还物品,梁斌就要返还赵丽十一万元,梁斌家人这才知道出具借条事实,对梁斌的行为甚是生气。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无奈之下,梁斌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分割共有物。本案系恋爱期间产生的共有纠纷,为了能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开庭前法官就组织双方调解,让双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为防止各自诉讼代理人因立场不同而混淆事实,调解时承办法官尽量让当事人自己陈述事实经过,终于弄清了真相。最后法官通过明法析理,促成双方当事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梁斌所有,梁斌返还赵丽一万元;梁斌赠予赵丽的物品不再返还;梁斌偿还赵丽母亲五万元;上述款项均在签署调解协议时结清。双方当事人及家人均为彻底解决这一纠纷感到欣慰。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