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镜湖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工程公司、被告某幕墙装饰公司,双方于2008年签订了一份《玻璃幕墙买卖及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某大楼工程外玻璃幕墙交予被告供货和安装施工,幕墙工程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和规范,由被告对其以后的长期安全使用负责。合同生效后,被告完成了大楼的外墙玻璃幕墙工程,并经多部门联合验收为合格工程。从2010年12月起,该玻璃幕墙发生第一块外层玻璃爆裂起,直至2013年6月止,共计发生十五块外层玻璃爆裂。原告数次向被告发函,告知玻璃爆裂坠落并砸坏9辆汽车的事实。被告于2012年7月17日就此复函承诺维修,但并未真正履行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对已损坏的玻璃幕墙重新更换并对现存玻璃幕墙采取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损坏坠落。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诉求的玻璃幕墙自爆现象仍在持续发生,遂在第一时间要求原告立即将此情况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汇报,确定专人管理,划定安全区域,同时不顾40度的高温,赶到玻璃幕墙大楼现场进行了查勘,明确要求该公司在玻璃幕墙四周拉出防护线、树立警示牌,禁止车辆停放和人员走动。原告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在大楼北面拉了一区防护线,其他地方正在落实中。后该案依法审理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由于安全措施及时到位,至发稿时止,未再发生由玻璃幕墙自爆引起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