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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为拆迁对簿公堂 法官尽力调解止纷争

发布日期:2013-09-27 10:22作者:丁玉婷来源:民一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镜湖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王虎与被告王红系姐弟关系,由于原告王虎存在智力残疾,作为大姐,多年来王红一直作为王虎的监护人,照顾弟弟王虎的生活起居,一家人相处愉快。2011年,原告王虎的住宅莲塘新村面临拆迁,芜湖市某拆迁公司与原告王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补偿王虎479460.69元,并提供澳然天城的拆迁房一套。同年,姐姐王红在授权委托书上签署弟弟王虎的姓名,代弟弟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现澳然天城的房屋由王虎居住。

姐姐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后,一直没归还原告王虎,王虎遂多次找姐姐吵闹,严重影响了姐姐王红及其邻里的正常生活。201357日,原告王虎一纸诉状诉至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希望讨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

通过庭审,法院查明2004年两姐弟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和建房协议,双方约定原房屋被拆迁,建成莲塘新村的二层住宅,约160平米,弟弟享有40平米,姐姐享有120平米,房屋的拆迁款及征用、重建等事宜由姐姐王红全部操办,如果后建房屋(莲塘新村)再次面临拆迁,双方将按照该协议约定的比例享有房屋的产权。协议签订后,姐姐着手进行了房屋的再建工程,并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不料,2011年,莲塘新村的房屋再次面临拆迁,考虑到与弟弟有协议在先,而王红为建房曾花去大量的精力,王红遂自行取走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479460.69元,但事后帮弟弟装潢了澳然天成的安置房一套。原告认为,授权委托书系被告伪造,被告应当返还拆迁补偿款;被告认为,双方协议在先,被告之前建造莲塘新村的钱款系向他人借取,并支付了大量利息,后领取的安置补偿款已经全部用于还款和装潢费用,现在再无经济能力返还弟弟拆迁补偿款。

考虑到原告王虎存在智力障碍,没有生活保障,一纸判决不能真正地解决原告的现实问题,本案承办人汪法官决定将王家四兄妹集合在一起,商量该问题的处理方案。由于王虎的另外两个姐姐坚持要求大姐一次性支付拆迁款,而大姐表示无力支付,调解一度陷入僵局。2013917,汪法官第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通过与被告分开谈话的方式,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一一劝说,经过一上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一、被告返还原告13万元,于2013917当天支付原告3万元,剩余欠款10万元于2014331日前支付原告;二、被告于2013918日前返还原告莲塘新村的房屋拆迁协议原件;三、被告不再担任原告的监护人,改由另外两个姐姐担任监护人。调解书签订当天,被告当庭支付原告3万元,表示非常感谢汪法官4个月来做的大量工作,并承诺一定会在约定期间内支付弟弟拆迁款10万元。

文章中的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