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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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出游要当心 车辆受损须赔偿

发布日期:2013-09-30 08:55作者:雷潇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随着汽车行业的普及,租车行业也犹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为了满足游客日益增多的追求自由、舒适的需求,租车出游这种个性化的旅行方式应运而生。

2012年元月,芜湖某代驾公司与丁某、范某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一辆东风标致307轿车出租给二人使用,租赁期间为2012116至同年216日;租赁费每月6500元;二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支付该公司5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退还。同时,合同还约定出租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进行修理,出租方有权根据车辆损失程度向承租方收取车辆加速折旧费;承租方如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停驾的,需承担车辆停驾期间的全额租金。

2012129丁某、范某驾车出行,在行驶过程中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代驾公司于2012420将受损车辆送至芜湖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同年89,车辆维修完毕, 2012822该公司将修好的车取出。二人在租赁期间因超速行驶被罚款500元,该款也由代驾公司代缴。事后,代驾公司向丁、范二人追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镜湖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其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轿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事故给车主造成停驾损失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车主赔偿。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及原告代缴的罚款,有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也予以确认。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在计划租车出行时,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首先,要选择专业、有规模的租车公司,专业公司的车多、施救换车有保障,不要轻易租私家车,更不要到地下租车行、二手车行租车,想省钱到头来可能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其次,要提前到租车公司看车、试车,仔细阅读租车须知和租车合同,特别要了解车辆投保险种和保额;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不要过分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开车前一定要熟悉车辆的操作系统,避免出行后在驾驶中出现失误,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