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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虚假证据 法院识破依法制裁

发布日期:2013-09-04 15:28作者:丁伟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系伪造,不但没有采信该证据,还因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依法对其罚款500元。

几年前,杨某驾驶轿车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余某驾驶的摩托车侧面相撞,致余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在与对方协商未果后将杨某、杨某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起诉阶段,原告余某向法庭提交了芜湖某汽车修理厂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其误工损失。庭审时,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有异议,特申请法院对原告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庭审后,原告又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该证人证言称原告余某自2003年起一直从事内外墙油漆工作,并非在汽车修理厂工作,与原告此前提供的收入证明自相矛盾,其伪造证据行为已不攻自破。余某虽辩解称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都是其母亲代为整理,自己毫不知情,但这些证据都是原告提交并当庭出示,其辩解显然说不过去。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告余某处以500元罚款,以示法威。同时,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该案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受利益驱动,在诉讼活动中不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镜湖法院法官在此奉劝哪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一旦查实上述违法行为,不但违法证据不被采信,人民法院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