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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多商量”的法治意味

发布日期:2014-10-20 10:00来源:人民法院报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通过有效沟通,将矛盾积累的压力变成疏导矛盾的动力,将沟通理性体现在秩序和正义中。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这一论述是对人民民主的新阐释,对政治协商的新要求,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方法论的新谋划,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形象表述。

    “有事多商量”体现了沟通理性。沟通理性不是一团和气,也不是单纯的利益博弈,而是建立在法律认同基础上的一种行为调适,包括让步和妥协。沟通理性不仅关注行动的正当性,更关注方案的可行性,既追问法律意义,又考虑现实条件,在行为和理由之间找一个合适的对接。沟通理性是多元社会的价值重建和规范选择,打通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群体的隔阂,挖掘复杂社会交往的可沟通性,在意见交融中达成交叠共识。社会转型时期,价值多元、利益交织、意见活跃、诉求多样,沟通理性的意义在于让各种意见有表达的平台,让各种情绪有宣泄的机会,让各种冲突有消化的空间。沟通和商谈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测试改革承受力的过程。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中,任何堵塞对话渠道、否定合意可能性的行为都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有事多商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和社会利益平衡机制的前提,通过有效沟通,将矛盾积累的压力变成疏导矛盾的动力,将沟通理性体现在秩序和正义中。

    “有事多商量”体现了协商民主。扩大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推进协商民主,是沟通理性在政治领域的体现,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协商民主”概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制度化发展。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协商首先是对公民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承认。如果人民拒绝沟通和协商,任何政治权力都会失去存在的基础。现代社会里,社会合意是一种稀缺资源,也是须臾不可缺少的社会润滑剂。协商是现代社会秩序建构的有效方式,超越一般性的政治动员,体现了各种社会主体的存在价值,给各种社会主体以发出声音的机会,而不是用一个主体吞噬另外一个主体。协商是民主政治的具体化,协商不仅是宏观层面、重大原则的协商,而且也是微观层面、具体问题的协商,通过协商未必能够百分之百地获得解决问题的答案,但至少可以离获得正确答案更近一些。

    “有事多商量”体现了治理智慧。民主政治是通过集中多数人意见对国家实施民主治理。沟通协调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提高国家治理的公民参与程度,必须坚持有事多商量。商量是科学决策的前提,也是制度合理性的来源。政府只有提高与人民群众商量的能力,才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需求,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有机协调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必须建立公民利益表达与公共决策有效互动的制度渠道,做到先协商后决策,无协商不决策,真正实现民主决策,实现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良性协调。协商本质上是依照法律进行商量、交流,实现民主的有序进行,是对民主法治价值功能的科学认识与运用。协商的过程本身就是权力运行民主化、公开化的过程,也是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权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的生动实践。

    “有事多商量”体现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也是一种民主思维。“有事多商量”意味着按程序办事、循规律办事、听民意办事,克服随意性,防止主观臆断。商量必须建立在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前提下。脱离对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执著追求,商量就会演变成没有原则的讨价还价。美国社会学家科塞说:“冲突经常充当社会关系的整合器。通过冲突,相互发泄敌意和发表不同的意见,可以维护多元利益关系的作用。冲突还是一个激发器,它激发新的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从而充当了利益双方社会化的代理者。”有效处理社会冲突,既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又要多用商量的办法。司法机关在准确把握社会冲突的起因、性质、责任的同时,要理解、关切、体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个人权利的敏锐感受,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从而实现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