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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与司法应对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4-10-20 11:54作者:王敏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繁荣稳定的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在调整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很多中小企业发展遇到了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举步维艰。怎样帮助这些中小企业克服当前面临的困境,重获生机,既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使命所在。本文以芜湖市镜湖区境内的中小企业为研究对象,以镜湖区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中小企业民商事案件为实证素材,通过调查走访、查阅档案等方式,从司法层面客观看待中小企业当前所面临的困境,理性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从而找到走出困境的办法,以期为人民法院及社会各界问诊中小企业脱困问题提供一管之见。

一、当前镜湖区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司法角度

2011年至2013年,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总计11309件,结案标的额总数为3973760796.14元。其中涉中小企业(此处的中小企业仅指是以公司、厂等形式统计的数额,不包含中小企业负责人及单位员工关联的案件)案件总计5505件,结案标的额3,189,787,343.69元(其中2011年收案数为1324,结案标的额为115,020,968.78,2012年收案数为1842,结案标的额为241,468,968.55,2013年收案数为2339,结案标的额为2,833,297,466.36元)。近年来镜湖区法院受理的涉中小企业民商事案件呈如下特点:

1、案件数量较大、标的额逐年增加。以物业纠纷案件为例,2011年收案数为22件,2012年为84件,2013年为234件,每年较上年数倍增长;涉中小企业买卖合同案件,2011年收案数为47件,标的额为2529964.62元,2012年收案数为206,标的额为22,480,849.25元,2013收案数为210,标的额为43,472,742.18元,标的额增幅明显。可以看出,随着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其经济实力日渐壮大,中小企业案件数及涉案标的额也在不断增加。一方面反映了中小企业经济实力的提升,管理日益规范,重视依法维权;另一方面,经济纠纷激增也反映了部分中小企业违约失信行为增多,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2、涉中小企业案件中传统类型民商事纠纷比重有所下降,金融类案件增加。以前中小企业民商事案件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借贷、加工承揽、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类型。而从2011年开始,上述类型民商事案件比率开始下将,金融类案件开始增加。比如,镜湖区法院2011年受理金融类案件数为24件,2012年为217件,2013514件,数量成倍增长。因为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影响,产品滞销现象严重,导致企业还贷能力降低,使银行在企业出现少量逾期时,就开始提前收贷。还有一部分借款合同纠纷系群体性、系列性案件,这主要是因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以后引发的系列案件。一旦有债权人先起诉后,其他债权主体均闻风而来,导致部分企业因个案而引发群案。而中小企业资金大部分都是从银行借款或社会融资而来,一旦涉诉案件过多,致其无法良性运转,就会导致中小企业倒闭,借款纠纷案件纷至沓来。

3、新类型案件出现并增多。餐饮服务合同、破产清算、执行权异议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开始出现。如镜湖区法院受理的芜湖工艺美术厂破产清算案。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律规定的空白。比如执行权异议纠纷案件,虽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规范了执行异议制度,但在可操作层面上对提出执行异议的范围、时间等未作具体规定,致使部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钻法律空子而滥用异议申请权。

 4、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首先,送达难。许多涉案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涉中小企业案件大都关联到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出躲债或弃企逃债的情况增多,法院相关材料无法送达,导致审判效率下降。有些案件中,债务人为了拖延付款,缓解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常常故意拒收或让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代收以拖延诉讼,导致案件不能正常开庭,公告送达案件数量每年都在上升,使得审理周期无形中延长,依据镜湖区法院数据反映,2011年公告案件平均审结期限为112.65天,2012年平均审结期限为120.21天,2013年平均审结期限为130.38天。其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鉴定及因异议重新鉴定的情况多。建设工程合同由于绝大多数案件是未经结算即产生纠纷,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及损失数额进行鉴定或对双方的造价结算依据进行重新审核,且经常发生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异议需复核或重新鉴定的情况,导致审理程序趋于繁琐,审理周期被迫延长。最后,案件审理难。比如中小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虽说宏观上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因缺乏审判实践经验,造成在处理上倍感困惑。

5、执行难度加大。因民间借贷案件大量涌现,让许多个人在出现大量债务后,就开始四处躲债,或隐匿资产,有的借款人将资产进行重复抵押或虚假抵押。还有被执行的财产产权不明确。这些都给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造成执行难成为各地法院的普遍现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企业很难及时实现债权,影响其经营资金的流通。实践中,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也经常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低。有的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在财产登记时,故意将财产登记在别人名下,造成难以执行。2011年,镜湖区法院执行案件数为1093件,2012年为1601件,2013年为2183件,执行案件两年翻倍,而执行法官人数并未大幅增加,加据了案多人少矛盾,一定程度影响了执行效率。

(二)企业角度

根据调研镜湖区中小企业发现,到20133月,镜湖区有中小企业4988户,其中批发零售业1895户、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87户、制造业499户、建筑业360户、居民服务业288户、信息服务业225户、金融业197户、住宿餐饮业180户、房地产业124户等。近年来镜湖区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呈如下特点:

1、多从事传统行业,规模小、技术差。中小企业虽然经营方式灵活,但也存在管理粗放,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低,抵抗风险能力弱的缺陷。目前我市的中小企业仍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整体产业层次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企业产品利润很薄,创新型企业较少。这两年,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都在上涨,使得企业的生存面临了更大的压力。2014年芜湖市上半年调查报告反映,本市二季度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月人均工资为2244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3%。劳动成本的上涨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也使得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

2、融资难问题依然突出。资金是企业生存的血液,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运作不畅的现象。2014年芜湖市调查报告显示,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一般模式是自有资金为主,偶有私人借贷(亲戚借款或者高利贷),极少有银行贷款。贷款困难一直困扰着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这既有外部环境因素,也有自身先天不足因素。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体量小、资金少,赊销多,应收账款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大,发展资金更加匮乏。另一方面,银行缺乏对中小企业的关注和支持,缺少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银行普通贷款的担保物或者抵押物多为不动产,中小企业尤其是园区企业多数没有自有厂房,即使少数企业在集中区中自建厂房,因集中区土地部分不是国有土地,这些都不能成为贷款抵押物或者担保物,无法贷款。如翔龙面粉公司就是因为没有抵押物无法贷款,自有资金无法扩大生产而陷入经营困境。

此外,银根收紧和房地产市场调整并存,使银行贷款更为谨慎,通常只能贷到抵押物市场价的30%-40%2014年芜湖市调查报告反映,有些企业,700万的项目银行贷款仅批复200万,远不能满足项目需求。此外,企业资金被拖欠也严重影响企业资金链。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围绕大企业做配套生产,采购原材料需要现金,而收取货款因为没有话语权,一般拖欠时间比较长。一般银行通过汇票支付货款的比较普遍,通常供货到支付汇票的时间约3-6个月,汇票兑期一般1-3个月,即企业供货到收取货款一般要3-9个月不等,给资金周转带来很大困扰。

还有银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人条件比较高,中小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效益好的企业既不愿意给别人作担保,也不愿意请人为自己作担保,效益一般的企业,银行又不允许作担保人。而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往往是一家企业出了问题会连累一批企业,这通常又被认为是社会稳定所难以承受的,使担保常常变得有名无实。企业资产评估登记要涉及土地、房产、机动车、工商行政以及公证等众多管理部门,而且各个部门都要收费,如果再加上贷款利息,所需费用几乎与民间借贷成本相近,普通中小企业难以承受。另外,资产评估中介服务不规范,还属于部门垄断服务,对抵押物的评估往往不按市场行为准确评估,随意性很大。评估登记的有效期短,与贷款期限不匹配,企业为此在贷款期限内要重复进行资产评估登记,重复交费。

另外,中小企业由于财务管理不规范,企业资信和信息披露不透明,一些企业甚至为了应付检查或业务需要编制多套财务报表,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常常不能知晓资金流向,借款用途与实际使用不吻合,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为了回避风险,银行尽量不给予中小企业贷款,或者靠压低贷款数额、缩减期限、提高利率、增加担保、抵押等门槛来控制风险。与此同时,信用观念淡薄,缺乏信誉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又一要因。  

3、用工难、人才缺乏、管理落后。一些小企业在用工方面,还存在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不完备的现象,不为劳动者购买五险,虽然企业认为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会让企业减少一部分成本支出,但一旦产生劳动合同纠纷,企业就会处于被动状态,而且还会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还有每逢节假日加班,企业未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发放工资时,许多劳动者就会因为企业经营不规范而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有的甚至选择离开,进一步加剧企业用工难问题。

另外,中小企业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强度不匹配。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相对狭小,工资福利待遇相对较差,工作的稳定性程度相对较低,导致人员流失现象较为频繁。

由于我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中小企业难以吸引到所需人才。因为缺乏技术和人才,中小企业经营能力差,且一般都缺乏中长远规划目标,又难以引进和采用先进生产技术,造成在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处于市场上的弱势状态。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负责人及其一般管理者还停留在家庭式管理状态,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较为严重地表现为管理中存在决策简单化、主观专断现象,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

4、产品质量可信度低,创新能力弱,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落后,人才缺乏,管理上的落后,其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来自中小企业的不在少数。致使人们对中小企业产品很难认同,导致其产品很难畅销,甚至可能大量库存,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使其有限的流动资金也被占用,无法扩大再生产,使其经营勉强维持。但不可否认,也有不少中小企业,其产品质量的可信度是非常高的。但由于受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约束,中小企业自身品牌建设缓慢,大多数企业依附于大企业从事贴牌生产或来料加工。比如芜湖市镜湖区内的方村工业园区,有许多服装加工企业,一直是替外地企业做来料加工,而没有创建自己的品牌。还有芜湖一些餐饮行业,虽然是百年老字号,但一直未能将品牌做大做强。同时,中小企业也未能意识到知识产权潜在的价值,保护措施不力,常常被其他类似品牌所混同。因中小企业对于自身知识产权主动保护的积极性较差,通常,只能被动地等待纠纷出现后才予以处理。

(三)政府角度

1、对银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缺乏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由于对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现在银行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大多数是宏观指导性的意见,缺乏相关法规的配套、衔接,使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都缺乏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保证。比如,在调研芜湖市扬子银行时,扬子银行指出:为了支持建筑企业的发展,在建工程、土地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房屋在建好之后预售期间,城建部门要求必须要将上述抵押登记撤销,才准予开发商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而这时企业尚无能力还款,为了让企业能通过售房还款,银行大部分都会配合企业撤销抵押权,这期间,银行无形中风险加大,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银行权益。一旦出现纠纷,会加剧银行“恐贷”心理,造成整个建筑行业贷款难的现象发生。

另外,由于人为因素的原因,一些地方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法院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以及芜湖市出现的业主“弃房断供”现象,也让银行在维护金融债权的过程中“赢了官司,输了钱”,增加坏帐风险。这些情况的发生,容易让在芜湖地区金融行业“拒贷”现象更加频发。

2、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是建立于改革开放初期,基本上是与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配备,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经济结构的调整,却未能建立起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不仅如此,一些原先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也纷纷并成合作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其服务对象也发生了改变,致使中小企业信贷渠道愈发变窄。一些中小企业只好转向民间渠道融资,民间融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比如2011年至2013年间,镜湖区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348件,占民商事案件比率达29%。民间融资利息高,低的都要达到月利率1-2分,高一点达到4-6分,如果长期下去,企业会不堪重负,造成恶性循环。 

3、诚信体系建设有欠缺。当前,我国的社会处于转型和转轨期,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整体偏低,诚信体系建设亟待健全和完善。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资源,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是一种无形资产。而很多中小企业都存在信用不足的现象,尤其是个别中小企业的某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欠税等信用问题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使得众多投资者望中小企业而却步,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资信较好的大企业及国债市场。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其资金的安全性,只能设置更高的要求以及更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使得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更加难以满足。

诚信体系建设不仅是靠中小企业,政府也要树立诚信意识,政府不讲诚信,会给企业带来负担,给社会正常运转增加成本。政府及其部门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时,经常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政策不公开、决策不透明等现象。这不仅会影响一个地区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也会影响整个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4、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尚未建成。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网上交易渠道的便捷,中小企业现今面临激励的竞争,对信息的需求,特别是对一些政策、法律、市场销售、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信息需求量很大。但由于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低,导致许多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还不到位。同时政府有关中小企业方面关联的信息平台建设也落后其它平台建设。致使企业互动不通畅,优惠政策覆盖面低、产业指导落后、管理咨询滞后等多方面问题,让中小企业不能通过信息资源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影响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经营效益。2008年金融危机后,芜湖市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依据2014年芜湖市调查报告抽样中小企业缴税方面反映:96家样本企业中有59.37%反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仅40.63%反映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在问及企业执行何种税收种类中,47.92%执行增值税,45.83%执行营业税,只有6.25%执行免税。仅应执行“营改增”的企业就有52家,占总样本的54.2%。应执行“营改增”而实际未执行的企业有27家,占总样本的28.1%。企业反映,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一部分行业尚无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是因为自身管理水平欠缺,没有渠道了解到相关政策。

二、关于中小企业涉诉困境司法应对的实践与建议 

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关乎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和民生保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既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对中小企业面临的涉诉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寻求司法应对之策,是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深入实际,了解情况

1、建立中小企业涉诉问题司法应对调研制度。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具生机与活力的主体,在产品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崛起、解决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形势下,中小企业面临更多新的困境,人民法院只有及时准确地掌握中小企业发展的动态,深入了解各方面的司法需求,才能确保服务大局的各项制度措施科学可行、取得实效。习近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党有重视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形势下要大力弘扬”,“为了防止和克服决策中的随意性及其造成的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必须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真正成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因此,法院要准确掌握中小企业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如:业主弃企逃债纠纷、困难企业涉诉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并在审判实践中及时总结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融资服务方式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司法建议,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精心制定应对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司法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开展联系企业活动。法院和中小企业进行互动联系,组织法官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掌握各类涉及企业纠纷的特点和成因,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应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亟须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如镜湖区法院多年来一直开展法官进企业活动。一方面让中小企业规范经营,减少可能遇到的影响企业稳定发展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另一方面也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安全意识,让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让劳动者长期稳定地在企业工作,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二)帮助中小企业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如上分析,融资难一直是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瓶颈问题,有多方面原因,需要多部门、多手段、多方位的协作和配合。

1、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政府牵头,法院等部门协调和配合,以人民银行为主体建立征信机构,将分散在各部门、各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统一收集,建立咨询服务平台,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和查询的基础资料,以便银行掌握企业真实情况。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一经查实,全力打击。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其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优质平台。

2、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融资环境。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其在资金流动、实物资产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解决这一问题,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与银企的合作和沟通。一方面银行要降低贷款手续费用,扩大抵押贷款的范围,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要建立建全企业财务制度,让贷款资金流向明确,这样才能让金融机构放心贷款,企业能持续稳定生产。对贷款资金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的涉讼借款纠纷,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以此来增加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的信心。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芜湖市政府在2014129日出台了《芜湖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让金融机构加大了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调研中发现芜湖市扬子银行就积极落实了这一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目前开展了信用贷款,以及用林权、商标权等作抵押物担保贷款,并针对无为县电缆行业的发展需要,还开展了企业互保形式的担保贷款。法院在审理此类担保抵押物借款纠纷时,应充分保障上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另外,还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对涉及中小企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约定利率又不过高的短期借贷行为,要以充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间融资行为为审判宗旨,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要审慎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严格区分正常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保障和促进企业生存发展。

3、建立社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可以简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程序,降低管理成本。信用担保机构还能有效地应付银行的偿付危机,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故应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起多层次、多结构、多种所有制并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规范发展,保证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运作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各类型的银行金融机构要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平等的业务联系,银行对有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企业实行有差别的贷款利率和扶持措施。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起来之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贷款的银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远低于从民间融资的费用,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人民法院在审查信用担保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谨慎,另一方面要从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角度出发,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坚持司法适度,弹性审理中小企业纠纷

1、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对部分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好、司法作风不良的办案人员,要不断加强教育学习,增加法官工作责任心,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对中小企业涉诉案件,要上升到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高度认真对待,不得敷衍塞责。

2、完善便利中小企业的诉讼机制。对中小企业涉诉案件要建立完善的诉讼机制。首先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对中小企业涉诉案件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予以立案。推广远程立案、预约立案等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扩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2009年,镜湖区法院在全市范围内率先设立了便民导诉台,并制作《人民法院诉讼指南》向当事人发放,为当事提供格式诉状、申请执行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司法救助,及时办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手续。对涉诉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诉讼服务;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调查收集证据。加强审限管理,提高诉讼材料送达效率。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快速审理,缩短周期以减少因诉讼周期过长给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2011年,镜湖区法院还成立了速裁庭,以快立、快审、快结为宗旨,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涉中小企业案854件,平均审结天数25天,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降低了中小企业诉讼成本。

3、加大对涉诉中小企业的调解力度。要强化和谐司法意识,努力通过和谐司法方式解决纠纷。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降低企业生存压力。针对目前大幅上升涉企业的借款合同案件,法院要加强与银行、企业的双向沟通,一方面督促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制定还款计划,另一方面通过订立制约条款让银行为企业贷款展贷。同时,在审理劳动合同案件中,为确保中小企业发展和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平衡,要积极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加强企业与劳动者的沟通,促进双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2012年,镜湖法院审理中小企业涉诉案件调解率为16%2013年调解率为15%。调解率一直不高,主要是因为被告大部分找不到,公告送达,无法调解。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镜湖区法院积极转变审判观念,运用通达海软件,查询同一被告涉案情况,加大寻找被告力度,以提高调解率,2014年上半年,调解率上升至18%

4、统一审判标准,实现司法公正。中小企业因资金问题引发纠纷颇多,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容易产生负面效应。比较典型的有利息标准计算、商品房预抵押效力、执行过程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对公司财产的执行、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就个案批复的适用条件与效力等。对有争议的问题,上级法院一定要及时组织下级法院开展调研,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指导意见,这样才有助于引导中小企业规范经营。20131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民间融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时,是否有效?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能否冲抵本金?借款人将动产质押给典当行借款而产生的履行纠纷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出台了指导意见。这既增强了司法公信力,也为中小企业合法有序融资提供了法律指引。另外,对一些新类型的案件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5、加强对涉案中小企业的执行力度。中小企业出现困境后,会引发一系列的案件,系列案件涉案人数多、影响广、维稳压力大。针对这一现象,镜湖区法院实行系列债务案件集中管辖,统一执行。如自2008年起镜湖区辖区内出现了多起中小担保企业倒闭,引发的一系列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了保护这些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集中统一管辖,并确保案件在执行时能同步处理,公平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要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护胜诉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因胜诉债权未及时实现、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案件,要优先执行,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力争中小企业胜诉成果能够切实转化为推动企业继续发展的现实利益;对于有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只是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生存的,可召集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执行和解或采取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让、整体提存、企业资产重组等手段实现或保障债权。

可以说法院案件的执行效果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合法权利的实现效果。为了有效解决法院案件执行效率低、周期长等执行难的问题,镜湖区法院执行局开展了集中执行系列活动,还在芜湖市《大江晚报》开辟专门版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打造社会诚信体系。

(四)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共同创建中小企业信用网络

1、加强信息宣传。广泛及时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法院应定期及时将本阶段出现的中小企业诉讼情况及时通过法律宣传反馈给社会,一方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统一中小企业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另一方面也让中小企业知道当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企业建立生产经营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指引导向功能。加强法院信息宣传,也可以让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些缺乏诚信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暴露出来,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信息来源。避免和减少中小企业诉讼纠纷,为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条件。

2、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信用档案可有效地反映中小企业信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自我展示、自我公开的平台,帮助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也为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提供沟通渠道。同时也能让企业加强自身建设,如果企业一直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不仅贷款较易,还会在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优待。现在一些银行也开始恢复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可以凭借良好的信用记录作为“信誉抵押品”。中小企业资信等级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普遍较低,对于银行贷款要求的资本金、利润等指标普遍还存在较大差距,偿债能力不足,特别是不少企业还有拖欠“污点”,在贷款时往往被否决,同时,一些中小企业设备陈旧,固定资产少,难以获得抵押贷款,还有一些新兴民营企业、招商企业,靠租厂房或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根本拿不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抵押物。人民法院可协同银行、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开展信用档案建设,对信用好的企业,让其可利用信用进行贷款。这样一方面有助于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另一方面也为中小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构建一个平台。

(五)规范行政行为,做好服务,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创新针对中小企业创新难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均予以关注。20149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其实,在2013917日芜湖市政府就出台了《芜湖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办法》、《芜湖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扶持管理办法》、《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办法》、《芜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芜湖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芜湖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芜湖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办法》等七个文件,加大培育中小企业,激励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在政府出台各种相关政策后,法院要协助中小企业创新,为中小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要取消和修订限制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真正实现税费、用地、市场准入的公平竞争。取消不合理的乱收费或变相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

2、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在诉讼中维权难。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商业标识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加强商标权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律环境。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司法宣传途径,注重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作用,提高中小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创新成果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