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理论实践 > 审判实务

保险公司也需承担诉讼费

发布日期:2014-02-10 09:59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最新出台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自201411日起施行。该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商业三者险赔偿部分,一审案件以及保险公司未上诉的二审案件适用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以及保险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该指导意见施行之前,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判决由侵权人承担案件诉讼费。现在,根据该指导意见,因交强险赔偿部分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部分的诉讼费用;商业三者险赔偿部分,若保险公司未上诉,则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由谁承担诉讼费。

日前,镜湖区法院已经依照该指导意见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该案件中,原告的赔偿费用均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均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该部分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