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该案的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但经法庭了解王某尚在铜陵监狱服刑无法到庭,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镜湖法院民一庭刘法官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奔赴铜陵监狱开庭,妥善化解了一起服刑人员的离婚纠纷案件,保障了服刑人员的诉讼权利,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2013 年1 月,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羁押于铜陵监狱。去年12月,李某以与王某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一方面认真阅读起诉材料,并找李某谈话,了解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分析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给原告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另一方面安排把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寄给在铜陵监狱服刑的王某,以便其做好应诉准备。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在镜湖区法院开庭司法成本较高,承办法官最终决定到铜陵监狱开庭审理此案。在与监狱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并就开庭相关事宜商议后,
在庭审中,当事人得知事情原委后情绪比较激动,法官考虑到王某此时的特殊心境,于是主要以调解为主。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详细的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一方存在服刑情况时要求离婚的法律规定。在承办法官发人深省的话语中,被告王某慢慢冷静下来,放下了思想包袱,意识到这样下去,只会给妻子带来更大的伤害,对李某提出离婚表示理解,并表示自己一定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出狱。最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共识,双方自愿离婚。
这一件普普通通的离婚案件的调解解决,恰好是镜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司法宗旨的真实写照。本着替当事人着想,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原则,真正做到了法律与情理的统一,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