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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4-02-27 15:36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镜法〔20148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市、区统一部署,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42号)、《中共镜湖区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镜发20141号)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芜中法〔2014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镜湖区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双联系”工作和“双优质”服务活动为重要载体,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作为切入点,聚焦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扎实做好司法领域群众工作。

二、目标要求

(一)在思想认识上有新提高。进一步深化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解,进一步增强树立群众观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领导班子和全体党员干部按照党的群众路线的总要求,在更新司法理念、转变工作思路、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上达成共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群众路线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上来。

(二)在解决突出问题上有新进展。努力解决“四风”问题和司法作风问题,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审判作风、审判纪律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三)在群众工作能力上有新提升。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给法院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

(四)在创新工作机制上有新举措。建立和完善更加科学、合理、透明、有效的司法公开制度和社会评价制度,加强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工作运行的监督管理,以科学的体制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五)在司法作风上有新转变。进一步强化为民意识,切实找准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把握司法工作规律,创新司法工作理念,转变司法工作方式,破解司法工作难题。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公正司法意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围绕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始终把工作着眼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

三、结合法院实际,明确重点任务

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抓住反对“四风”这个重点不放,集中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把改进作风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一线和基层,真正让群众受益。要以“五解决五推动”为重要抓手,除“四风”之害,祛行为之垢,履为民之责,固公正之基,努力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解决“四风”问题,推动机关作风建设。

要以我院领导班子和全院干警改进作风为重点,切实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推动法院机关作风建设。解决思想认识偏差问题,查找和纠正对反对“四风”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改进作风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存在闯关思想等认识问题;解决群众观念淡化问题,查找和纠正对待群众冷硬横退,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工作态度慵懒散奢等现象,切实戒除官本位思想和衙门习气。解决群众工作能力欠缺问题,查找和纠正调查研究流于形式、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不够、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工作措施缺乏实效等问题。解决铺张浪费问题,查找和纠正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公务招待、召开会议等超标准、讲排场、业外活动流连高消费娱乐场所等问题。

(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不规范问题,推动司法作风建设。

严肃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严肃查处部门特权、利益寻租、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对于违反“五个严禁”等法纪条规的干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严肃查处违反程序随意作为、不依法办事乱作为、不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对司法便民制度、司法公开制度、司法廉洁制度、审判管理制度、法官行为规范等执行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三)着力解决司法公开司法公信不足问题,推动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

重点解决党群干群关系不够密切、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不足等方面问题。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民意的功能,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广泛吸收各阶层人士参加陪审工作,落实随机参审要求,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同等权利和必要的经费,解决“陪而不审”问题。加强司法公开公信建设,加快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三大平台建设,最大限度提高司法活动透明度,形成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便捷渠道,倒逼司法作风改进,提升司法公信力。

()着力解决司法保障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夯实。

突出抓好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强化群众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建设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党支部书记队伍,更有效地发挥系统基层党支部保障工作、服务群众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着力解决党员干警宗旨意识淡化问题,推动群众观念进一步强化。

教育引导全体干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和人民群众意愿,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解决群众突出问题,在司法为民中展现先锋形象,发挥先锋作用,努力把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贯穿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始终。

三、实施步骤

(一)学习教育、听取意见(220日至620日)。重点是搞好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找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筑牢群众观念,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奠定思想基础。

1、部署动员。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研究部署,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方案;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的教育实践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召开全院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部署要求,使全院干警充分认识开展教育实践活动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区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2、组织学习。一是组织全院干警集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章、十八大报告、有关会议文件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采取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专题讲座、研讨交流会、知识要点测试等形式,组织观看作风建设示范教育、警示教育专题片等,提高学习效果。二是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以群众路线为主要内容,在整个活动期间,至少组织两次专题学习,并给全院干警或分管部门作学习体会报告。三是结合我院实际,创新活动方式,开展“八个一”活动,即:出台一个切合我院实际的活动方案、召开一次全院干警动员大会、设立一个专项活动纪实簿、以活动为专题设立一个简报专刊、以反映活动进展为内容出一期专题展示板、办公楼大厅电子屏滚动播出一条活动宣传标语、要求干警在活动第一阶段写一篇心得体会、每个党员干警至少查摆一条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座谈会。

3、征求群众意见。要采取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法院网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了解掌握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对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要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梳理,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及时进行反馈。一是向上级机关、本院干警、律师、当事人等发送征求意见函,广泛听取意见;二是要深入基层,采取座谈、个别走访等形式,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客观分析形成问题的原因,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法和措施。

(二)查摆问题、开展批评(620730)。重点是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通过大家提、自己找、集体议、互相帮、上级审、群众评等方式,认真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分析查找问题。要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将征求到对班子的意见进行通报,并组织大家集体研究,逐条逐项地进行分析,对照反对“四风”的具体要求,找出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各党支部要召开组织生活会,帮助找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反馈。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及时与督导组沟通,了解班子建设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反应存在问题较多的班子成员,由督导组会同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2、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党员、干部要认真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的起草工作。对照检查材料应包括四个部分,即:个人作风建设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努力方面和改进措施。要把重点放在后三个部分。普通党员也要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查找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在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基础上,组织党员干部开展“为民务实当先锋、清正廉洁做表率”承诺践诺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向广大干警进行承诺,努力践行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接受群众监督。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对照检查材料要报上级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要由党组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在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一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要报督导组审核把关。

3、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逐一谈心,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每个班子成员都要对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会上,每个班子成员发言要求不少于20分钟,既要进行深刻的自我批评,又要进行诚恳的相互批评。会后,要形成报告,报上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双重组织生活规定,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4、开展民主评议。召开民主评议大会,通报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进一步听取意见。民主评议大会由党组主要领导同志主持,民主评议情况向党组负责人反馈,同时向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整章建制(81日至931日)。

要重点针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

1、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针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各部门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任务的难易程度,逐个提出整改落实的目标、方式、时限和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分管部门,使整改落实工作有章可循。整改方案制定后,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做出公开承诺。要把群众意见最大、最不满意的事情,群众最希望办、当前能够办好的事作为整改工作的重点,尽快加以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中长期解决规划。

2、开展专项治理。要针对“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分类,实行立项管理。由一把手负责,集中研究整改的具体措施,细化整改项目、目标、时限及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对存在一般性作风问题的干部,立足教育提高,促其改正;对群众意见大、不能认真查摆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在活动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方面严肃查处。

3、健全完善制度。对于我院在作风建设、联系群众、队伍建设、案件管理、“三公”消费、住房用车等方面的制度,要逐一重新进行登记、梳理、评估,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要继续坚持,抓好落实;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要修改完善或废止;没有制度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同时,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执行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公布整改情况。要将整改情况进行公布,并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对整改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要合理确定参加人员的范围,使之有一定代表性。测评方式和程序要简便易行,确保测评结果客观真实。

在教育实践活动后期,要组织全体干警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教育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及时“补课”;对整改项目完成情况,要进行梳理,细化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对已经解决的问题,要抓好巩固和提高,防止出现反弹;对尚未解决的问题,要纳入到目标考核中,认真分析原因,努力找出症结所在,防止久拖不决;对需要较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倒排整改期限,明确整改时间,尽快解决。活动结束后,各部门、各支部要形成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报告,于9月中旬报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院党组对活动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既要带头参加活动,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为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切实做到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要建立领导干部教育实践活动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开展调研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努力把联系点建成教育实践活动的示范点。

(二)要大胆探索创新。要在坚持教育实践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在创新中求实效。要注意突出实践特色,充分运用多种活动方式,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切实增强活动效果。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法院网、简报、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的决策部署、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为教育实践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坚持统筹兼顾。要把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法院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大局,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用审判质效的成效检验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