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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 是维权还是违约

发布日期:2014-04-22 15:22作者:奚文君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随着时代的发展,物业公司走进了千家万户的视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接受管理,本该其乐融融的生活氛围,偏有那么点不顺心。

近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受理了多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多为物业公司,因物业费难收取,无奈之下将业主诉至法院。

女士就是被某物业公司起诉的一位业主。当她得知自己被起诉时,非常愤怒,“我家房屋渗水,生活用水水压不足,物业公司不帮我解决这些问题,竟然还起诉我?凭什么起诉我?”经过查阅卷宗和开庭审理得知,女士之所以未按时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是因所住房屋存在上述问题,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寻求帮助,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和解决。一气之下,女士决定将拒交物业费作为维权的筹码与物业公司相抗衡。

该案现已审结。法院认为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作为该小区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因女士已拖欠4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至于张女士以原告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作为抗辩理由,法院认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房屋渗水系房屋质量问题,应与房屋开发商联系并协商解决,生活用水水压不足系供水部门统一调配解决的问题,但水压问题涉及整个小区的供水正常与否,原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者,对此有义务协助业主解决出现的问题。

日常生活中,赌气拒交物业费的业主绝不仅仅只有一位女士,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依然会不断出现。其实,双方都不希望矛盾激化、对簿公堂,更希望协商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双方的换位思考。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者,物业公司要急业主之所急、想业主之所想,切实推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做到让业主放心、满意。作为业主,也应了解物业公司的职责分配,不能盲目维权:业主常以房屋漏雨渗水、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但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一般不是物业公司,应找开发商;如果觉得小区物业服务存在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投诉,也可以向代表小区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既有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也有改聘物业公司的权利。

在此,笔者想提醒广大业主朋友,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就以拒交物业费作为维权的手段,这实在不可取,因为这种行为不是维权而是违约。您的问题需要解决,还得选择正确渠道,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