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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4-07-14 08:58作者:柴丽丽 陈巧玲来源:政治处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下发法(政)明传(201418号《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精神,我院围绕调研提纲,结合本院实际,认真收集相关数据信息,以期探索人民陪审员工作新思路,不断完善司法民主,促使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将调研情况整理汇报如下:

一、我区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情况

2004828日,十届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随后也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对改革和完善我国审判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原镜湖区法院和原新芜区法院均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过报人大常委会确定名额、通过媒体公开选任等程序,原两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任命了15名和16名人民陪审员。区划调整后,我院在原两区法院已经选任的31名人民陪审员中经过选拔、考察,最终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了20名人民陪审员。他们的性别构成:男性16人,女性4人;文化层次:大专学历11人,本科学历9人;年龄结构:60岁以上2人,50-605人,40-504人,40岁以下9人;政治面貌:中共党员10人,民主党派1人,群众9人;职业背景:企业10人(内退1人),事业单位6人(退休2人),国家机关4人(退休1人)。由此可见,我院人民陪审员年龄、知识、行业等各方面结构较为合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随着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20名人民陪审员已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院党组在今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作出了增选人民陪审员的决定,并得到了区委、区人大的支持和批准。增选工作经过在媒体上刊登公告、个人报名、单位推荐、组织考察、面试等程序,最终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了15名人民陪审员,在我院举行了颁发任命书仪式。目前,我院除一名人民陪审员因从事律师职业而不再担任人民陪审员,共有49名在职人民陪审员,居全市法院之首。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办案补助等各项正常开支,区财政给与了大力支持,每年都会拨出专项经费。其中2007年拨款6万元,2008年和2009年均拨款10万元。

据粗略统计,区划调整后,我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类型以刑事、民商事案件为主,其中大部分普通程序刑事案件都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由于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平时都有比较繁忙的本职工作,难以做到随时听候法院安排参加庭审与合议,因此,为了确保既定的案件能够按时开庭,我院采取了多数案件陪审员相对固定,少数案件陪审员随机抽取的做法。比如,我们确定了来自教育、卫生系统的两名退休人员(王根柳、周耀先)常驻法院参加陪审工作。几年来,他俩参加了我院大部分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和众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态度严谨,工作热情很高。其中周耀先同志还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

我院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能做到认真负责、公正廉明。庭审前,他们常常会查阅相关法律书籍,对案件所涉法律知识有大致的了解。庭审中,他们认真专注地参与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合议时,他们积极阐述自己的意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在某些案件的审理中,我院人民陪审员还能发挥独特的作用,比如在审理离婚案件调解双方矛盾,以及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等,陪审员往往表现积极、作用明显。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一步增强了我院司法透明度,推进了司法民主化进程;提高了司法效率,缓解了我院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猜疑和误解,树立了司法公信力。

二、我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主要做法

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审判权的同时,也确定了人民法院具有保障人民陪审员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我院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一是保证他们享有与审判员同等审判权。包括审阅案卷材料的权利、参与案件调查的权利、参与开庭审理的权利和参与案件评议等多项权利,避免陪审员“陪而不审”,审判员“唱独角戏”现象的发生。二是保证人民陪审员有反映不同意见的权利。对于人民陪审员反映的与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不同的意见,要求审判员高度重视,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讨论决定,不得忽视和懈怠。三是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经费的支出。我院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不断提高和落实有关补助标准。四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考核。我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从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方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五是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坦诚交流沟通,并为他们免费订阅《人民法院报》、《最新司法文件汇编》等法律报刊和学习资料,送阅《镜湖法院简报》,帮助他们及时获取有关法律知识,了解法院工作信息。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主要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

我院以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为契机,坚持严格选任、 科学管理、抓好履职,人民陪审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截至目前,全院共增选人民陪审员11人,人民陪审员共49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人数的比例为21,在总体数量上完成“ 倍增计划”,实现了人民陪审员质、量双增。 发挥人民陪审员主要是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在任职阶段的培训力度,加强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密切联系与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冲突关系,加强对陪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杜绝行为不规范问题发生,完善对陪审员的考核管理机制.主要着重阐述人民陪审员队伍从选任、参审、管理、保障等几个方面加快人民陪审工作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主要成效有:(1)人民陪审员构成的广泛性,体现了司法民主。各地法院注重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人员,确保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代表了社情民意,从而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体现了司法民主。(2)人民陪审员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保证了审判质量。人民陪审员随机产生,以其独立地位、独特视角、朴素的价值观和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判断法律事实,其广泛性、社会性不仅可以和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3)人民陪审员强化了社会的监督作用,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直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使法官的司法行为更加严谨、规范,对法官行使裁判权起到了制约作用,增强裁判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同时也消除了当事人对司法腐败的担心。(4)人民陪审员发挥了调解优势,做到案结事了。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能为法官提供来自于民间的经验,便于做调解工作。(5)人民陪审员缓解了司法资源不足的压力,提高了审判效率。

案例一,我院审理的撤销房屋抵押权纠纷一案,这是我院首例行使撤销权的案件,原告认为被告涉嫌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为维护权力提起诉讼。我院考虑原被告双方积怨较深,为了便于沟通和化解矛盾,安排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参加合议,提出自己的观点,对于公正审理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和威严,为老百姓主持了正义。

案例二,我院审监庭一例民间借贷纠纷的再审案件,一审的原告为美籍华人冯某,涉案标的100万元,冯某曾借贷给上海某电工有限公司200万元,后同意将200万元中的100万元转借给芜湖某公司。一审在被告缺席,仅凭原告及其代理人的字迹陈述中,即认定100万元由两个公司各还款50万元。在一审案件执行阶段,一审被告提出了新证据,提出再次审理。芜湖某公司注销前,已变卖了厂房、设备和其他资产,一审原告冯某的100万资金已还清。冯某所诉100万的标的额应由上海某电工有限公司偿还。我院在再审审查听证的过程中,安排了有丰富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听证,审查原审案卷,对案情进行讨论,人民陪审员在决定能否介入在审程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此案已进入再审阶段。

  案件三,我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深圳某物业公司和业主沈某之间因物业服务费3000余元产生纠纷,但因为双方之前为物业费而产生的矛盾较大,积怨较深,互不相让,法庭对峙。人民陪审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庭下给双方做工作,苦口婆心,晓以道理进行劝解,充分发挥了调解优势,讲明以和为贵的重要性,最后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案件尘埃落定。

四、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我院在具体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陪审员定期教育培训不到位。由于审判工作专业性强,加之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司法理念不断更新,这些特点要求必须对每个司法从业者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但在目前人财物都很紧张的情况下,我院无力考虑对陪审员开展经常性培训,从而可能导致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得不到更新和提高,出现陪而不审,不能发挥作用的现象。

二是随机安排陪审员参加庭审难度大。由于人民陪审员大多为在职人员,在做好所在单位本职工作和完成陪审员兼职工作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一些陪审员难以协调好这个矛盾,经常会出现庭期早已安排好并已通知各方当事人,陪审员却以和本单位工作安排有时间冲突为由不能如期到庭,致使案件须重新排期开庭或更换陪审员,对司法效率和审判工作严肃性都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方便工作,我院不得不采取多数案件陪审员相对固定(三名常驻法院的退休人员),少数案件陪审员随机抽取的做法。

三是人民陪审员常“分身无术”无法按时到庭。法院的办案经费来源地方财政拨款,陪审员参审补助需要法院支出,拮据的法院财政使得它不得不选择党政机关的固定几个人充当陪审专业户。由于经费的问题,培训、奖励等工作亦难以正常进行,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在任职保障方面,由于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行使国家审判权,但目前在陪审员的人身财产等任职保障方面尚无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至于有的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受到严重干涉,影响了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

四是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措施不健全。虽然有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管理,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往往是鞭长莫及。首先陪审员有他自己的职业,有他自己的活动范围,法院对其行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和要求。其次其所在工作单位也无法对其以陪审员身份进行管理。再次人大常委会对陪审员也无法进行实质性的管理,导致陪审员履行审判活动期间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五是是对人民陪审员监督还有缺失。由于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在案件作出判决前,对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的办案思路、主导性意见以及合议庭评议笔录等审判秘密较为了解,使他们在宣传法制的同时,也极有可能泄露审判秘密,而由于他们的双重身分,事实上导致对他们在履行陪审职责期间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如何完善的建议:一是,首先从选拔上就要严格把关、高标准选好人民陪审员。①可采取建立选任机构,选任前,以基层法院主要领导为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施。②规范选任程序宣传动员,预选,审查及任命均作精心布置,制定选任程序和操作规范。③严格选人标准,严把入口关:一看专业优势;二看道德品质;三看协调组织能力;四看工作态度. 优先考虑责任心强,对陪审工作具有较高热情地候选人.

二是,要规范管理,确保陪审机制正常运行。①加强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学习,专款专项专用。②紧密结合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和完善陪审机制。③改进陪审员管理模式,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队伍管理,以此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加强陪审员队伍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用所学知识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要强化措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为了促进陪审员在实际陪审工作中发挥有效作用,必须做到: ①确保陪审权的有效行使,切实防止"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怪象发生,庭前要求法官要向陪审员通报案情、提供卷宗材料,提示陪审员需做的准备工作以及审理过程中的发问相关事项;②是发挥陪审优势,在充分挖掘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和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主动参与调解,通过人民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法理”相结合,使案件调解成功率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