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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财产保全 防止行政处罚落空

发布日期:2014-08-22 12:47作者:徐行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财产保全一般常见于民事诉讼,而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两起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芜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处罚行政相对人非法营运案件中,对被处罚人的车辆进行了扣押。法律规定的最长扣押期限为两个月,而该处罚决定需满三个月以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避免将扣押车辆归还被处罚人后被处罚人有可能逃避执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该单位负责人来到我院就长期困扰该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这一难题与我院探讨解决办法。我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给予了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上的相关指导。通过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使得该单位顺利地将行政执法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程序上完全衔接起来,从而最大程度避免了被处罚人逃避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镜湖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通过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