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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情况分析及防范对策

发布日期:2014-09-18 17:19作者:晏行峰、林艳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引言

镜湖区作为芜湖市的主城区和商业、金融中心,近年来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信用卡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其表现之一就是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为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发案率,我院对近三年来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进行认真地梳理,分析了案件不断激增的原因,提出解决此类案件频发的相应对策,供金融管理机构、有关商业银行以及司法机关参考。

我国刑法将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犯罪统称为信用卡诈骗罪,但实际上这几类犯罪有联系也有区别。学理上也根据他们的不同,将前三类型的行为称为使用型犯罪,恶意透支的又称为透支型犯罪。本文着意讨论信用卡诈骗中的透支型行为,但部分段落将透支型案件放置在信用卡诈骗案的背景下说明,以便鲜明地反映透支型案件的情况。

此次调研活动主要采取查阅书面卷宗的方式。卷宗查阅范围为2009年至2011年底镜湖区法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情况。

一、近三年我院受理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总体情况

近三年我院共受理信用卡诈骗案18件。其中20091件、20104件、201113件(仅1123日、24日两天即受理此类案件4件),每年的递增率分别达到300%225%。而其中恶意透支类案件16起,占信用卡案件立案总数的88.9%16件透支型案件均为个人犯罪,涉案人数15,涉案信用卡共计21张,分属5家不同的发卡银行,其中交通银行7张占33.3%,工商银行5张占23.8%,徽商银行4张占19%,建设银行3张占14.3%,农业银行2张占9.5%

二、所审理的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反映的特点

(一)透支型犯罪占信用卡诈骗案件多数

近三年,我院的透支型犯罪占银行卡犯罪的88.9%。与使用型犯罪相比,透支型犯罪有其特殊的地方。恶意透支的主体是合法持卡人,而使用型犯罪则不限于此。所谓合法持卡人,是指直接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也就是享有该信用卡资格的人。他(她)与通过隐瞒真相,以欺诈等非法方式取得信用卡的不同,透支的基础也正是发卡行授予的信用卡本身具有的基本功能。因此,在实践中有时不易区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还是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善意透支。

其次透支型案件与使用型案件在手法上也不尽相同。使用型案件多是通过盗窃、抢劫、侵占、拾取、收赃购买等行为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作为多发、常发的透支型案件却更多表现为传统手法,手段不具有攻击性,多为消极不作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就我院审理的透支型案件,其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积少成多型的恶意透支

这是指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内,但多次透支,透支额累计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如李某于200811月在芜湖市建设银行黄山路支行申领办理信用卡一张,银行给予李某20000元的信用额度。李某先后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二十多次,累计透支16730元。待信用卡中心催收后,方发现已联系不上李某。银行营业部随后联系其单位,得知被告人已经离职,现在还没有固定职业,早已无还款能力。这种恶意透支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与发卡银行在监控上的漏洞有很大关系。

2.一人多卡的恶意透支

持卡人持有多张信用卡,每次透支都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及法律的立案标准内,但多张卡累计透支超过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行为。如周某于20084月在工商银行芜湖分行办理牡丹贷记卡一张,同年5月共透支本金9912元;次年5月,周某在工商银行芜湖分行办理牡丹国际卡一张,共透支9995.75元。单张信用卡透支额度都不达立案标准,但累计计算即达到标准。这起案件极端地暴露了发卡行在发卡、审核、监管、催收等方面一系列积弊。

3.骗领信用卡型的恶意透支

这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的过程中,通过伪造身份证、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向发卡行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资料和信用资料,从发卡行骗领到信用卡,从而骗领透支款的行为。如20084月芜湖市交通银行信用卡营销员将信用卡申请表交给袁某让其代办信用卡业务,袁某就私自提供同事汪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收入证明给交通银行办卡人员,并冒用汪某的名义申领信用卡。营销员也未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就做出准予申请的决定。这种透支违法行为的出现与行业以发卡数量为绩效考核方式,简化办卡程序不无关系。

(二)透支金额不超过5万,但利息高达本金的1312

16件透支型案件的透支金额大多不超过5万元(唯有一件例外,被告人利用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49000元和39000元。但此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治疗需要大笔费用,求救无门,方出此下策)。其中透支金额1万到2万之间的案件6件,2万到32件,金额为3万到44件,4万以上不足54件。

根据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我区的信用卡犯罪透支金额多在5万以内,在“数额较大”中还属于小额。例如2010年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信用卡透支10974.25元,仅过起刑点不足千元,靠近非罪的边缘,但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还是被判处刑罚。

与透支金额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透支产生的利息却很高。透支33511.8元,经过一年的利滚利,仅利息就高达25469.13元,超过透支金额的三分之二,其中还未包括滞纳金等费用。16件透支案件,利息一项多达4000元以上。信用卡利息反超本金,高过高利贷的现象遭人诟病。对那些有心还款但经济困难的持卡人来说,这也恰如是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事实上,透支型案件中,出于传统的储蓄意识,能够逃脱银行视线的公民少之又少。16起案件中,14个被告人在立案后或审理过程中偿还了全部透支本息(另1名被告人因经济困难已偿还了部分透支款息),还款率达87.5%,银行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比较小。

与银行遭受的实际损失相比,曾经的合法持卡人而今的罪犯遭受的惩罚不可谓不严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虽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考虑具体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大多未处以实刑(其中9人处以缓刑,3人处以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或拘役),但受到刑事处罚无疑使许多案件当事人深感身败名裂。因为这些当事人案发前大多没有前科劣迹,仅由于恶意透支行为而戴上罪犯的标签,平添了人生污点,也令办案人员为其深感惋惜。透支型案件的16名被告中有7人在案件审理当时处于失业状态,我们不能合理排除这不是由于对被告人的涉嫌犯罪指控而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影响。

二、关于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产生的原因分析

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持卡人自控能力差、理财能力差、消费不够理性有关。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粗放经营与此也不无关系,发卡行自身似乎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如果发卡行能够正视各类风险,清理发卡源头,严格遵守发卡政策,规范信用卡发卡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恶意透支现象,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我院审理的恶意透支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发卡行内部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核程序不规范

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银行普遍采用绩效与发卡量挂钩的考核机制,导致在发卡行营业网点偏重发卡数量而疏忽信用卡质量,放松了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造成许多收入不高甚至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得以拥有透支额度并不小的时尚信用卡,有时还不止一张两张。有些信用卡审批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文件审核草草了事,不负责地把信用卡发放给以他人身份证件申领信用卡的申请人。如我院最近受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吴某先后用父亲和岳父的身份证在徽商银行分别办理两张信用卡,而银行方面经过重重审核之后,在不认识被告人也没有身份证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先后批准了吴某的申办请求。

(二)未尽风险提示义务

《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反观,某些信用卡营销员在营销过程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为鼓励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员倾向于更多介绍信用卡的有利信息,如送免费礼品,介绍信用卡积分,说明透支免息期等,而未能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详细说明透支利息的计算、罚息、滞纳金、超限费、法律风险等等,使得未来的持卡人对利息等情况缺乏合理的预期,欠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本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材料中,多名被告人都表现出对利率及还款日等信息的“无知”,利率的规定对其也只是概念化的条款,并没有鲜明的意识和切身的体悟。等到银行催缴时,才发现自己已经无力偿还,索性逃匿。本来是善意的或者是无意的,最后变成恶意。

(三)对持卡人催收不力

刑法虽然规定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有两种: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和超过信用额度的透支。操作中,除非信用卡开通了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银行一般会在信用卡透支额达到授信额度时自动止付。因此,理论上讲,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为行为上的犯罪不能。换言之,及时有效的催收不仅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是减少透支型案件的必要条件。一般持卡人善意透支的还款时间为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银行第一次催收后至第二次催收期间+第二次催收后30”。催收通知持续时间是催收后3个月,这在法律解释上有明确规定,但催收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法律没有明文表明。因此,发卡行及时有效的催收就成为减少透支型案件的必要条件。事实是,银行对催收的重视程度远低于对发卡量的重视程度,一笔数额并不大的透支额,经过几个月的利滚利的发酵,也就成为持卡人难以承受之重。

三、降低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相应对策

挽救当事人,减少信用卡犯罪绝非一日之功,也不是仅凭一人之力就能做到,这需要相关部门献计献策和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下面将就目力所及,提出个人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部门的讨论和交流。

(一)银行: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发卡行为

1.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

在绩效考核的指挥棒面前,一切旨在规范信用卡发放程序的措施都显得苍白无力。发卡银行应当从根本上放弃以简单的发卡数字作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方式,综合考量发卡数量和质量,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并且将之落至实处,一以贯之。杜绝一切为追求发卡数量而简化信用卡办理程序的营销方式,尤其是外包。根本上减轻业务员的负荷,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感。业务员在向目标客户营销信用卡时,要更加着重向客户介绍信用卡相关的风险和法律规定,加强未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法律意识和透支使用的风险;提醒持卡人的注意义务,在住址、电话变更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等,避免持卡人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介绍语言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确保申请人对这些重要条款已经充分了解。

2.严把信用卡发放关口,严格资信审查

根据大多数银行的经验,百分之八十的信贷损失来自于审批环节,而只有百分之二十的损失源自后续的账户管理环节。由此可见,审批策略恰当与否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信用卡审批流程中,提高征信核查广度和深度。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谨慎审查和核实,必须有本人亲自确认的情况下才能为其开立信用卡;除了书面核实、电话访问等间接方式外,对透支风险较大的申请人应当通过其他更加直接的方式查询他(她)的资信状况,如亲自到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收入及资信情况。真正做到亲访亲签,谨防伪冒情况的发生。

3.科学控制信用卡的初始信用额度

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大小和透支规模息息相关,而透支规模与信用额度紧密相连。从恶意透支的各环节来看,信用额度是导致恶意透支的要害因素,因为其决定着持卡人能从银行套取资金的多少。合理确定持卡人的授信额度,降低高风险客户的授信额度,对资信状况并不优越的申请人将透支额统一设定为1万元以下标准。尽管1万元可能并不是一个精确计算的最优基准,但应该是一个经验上的最优的标准。不仅能够减少银行对风险资产的投入资本,也应当能够有效减少恶意透支的现象,降低银行风险暴露的程度。

透支额度也应当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随时进行调整。当发生频繁透支、大额透支或持卡人资信恶化等情况时,发卡行应当有所警觉并采取相应催缴措施。如持卡人不及时还款或提供其他有力资信证明,发卡行应当适时调整透支额度甚至止付。

4.提供跟踪服务

对持卡人随后的资金流动情况予以监管和跟踪服务,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两次催收之前增设有效的消费提醒服务。这里的提醒是指充分应用银行短信服务平台或信用卡自动拨号平台,对透支超过固定值(包括在授信额度内的透支,如5000元、10000元等)及透支即将到期的持卡人予以风险提醒,内容包括透支金额、还款日期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对持卡人的频繁交易、连续消费、大额消费等异常交易予以监管,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尽量较少恶意透支风险的增加。

5.完善内控监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银行应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加强银行业务员的技能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的素质。把信用卡业务的审计工作纳入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计划中,结合案件和司法建议专向治理,由中国银监会对单位年限内信用卡存活率予以考核,对未能达到标准的发卡行限制发卡资格和授信额度,建立合规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建议将个性化还款协议常态化

除了规范信用卡发放程序,从源头降低恶意透支发生的风险,对发生的恶意透支行为应当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路径。《办法》第七十条对顶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持卡人的权益。但个性化还款在实践中的操作仍鲜见,移交法办成为发生恶意透支时银行选择的唯一路径。部分银行也未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该项业务,具有还款意愿的个人也是不得其门而入。建议发卡行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与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协商还款事宜。如果条件成熟,还可以将这项制度常态化,其实施效果将作为发卡行的考核标准。

(三)公安机关增设督促催告程序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降低犯罪率、和谐社会关系考虑,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可以根据情况,充分评估该透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足以需要司法介入,然后再做区分处理。对透支金额在十万元以内,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事先进行督促催告,向透支持卡人或其亲属送达催告书。催告书的内容包括透支金额、利息及给付方式等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后果及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督促透支人还款,为其改过留有挽回的余地。

(四)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利,也是面对层出不穷的犯罪形态的应对之策。因此,建议检察机关从程序经济考虑,督促犯罪嫌疑人还款;对及时还款的嫌疑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这不仅是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也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原则,为其办理大案要案节约精力。

(五)出具收入证明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收入证明单位出具不实证明文件导致银行判断失误,但因为法无明文规定,收入证明单位一直游离在法律责任之外。结合我院的审判实践,拟将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列入需要规制的责任主体,规定其承担补充责任,约束单位(企业)行为。

作为对银行信赖利益(单位或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失实)的保护,当持卡人还款不能时,应当由单位或企业承担出具证明材料过错而产生的补充清偿民事责任。收入证明单位或企业还应当承担持卡人工作变动(如辞职)及薪资下调情况的通报责任,降低银行风险。单位或企业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即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六)发送司法建议书

为促进银行信用卡工作制度的完善,降低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率,实现银行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我院将向有关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

对有证据证明发卡方确实存在过错,在信用卡发放、审核、催收等环节存在瑕疵,法院将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对过失银行进行提示,要求发卡银行严格按照相关发卡规定办理信用卡,弥补制度及程序漏洞,以防止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的频发。司法建议书同时会抄送中国银监会芜湖银监局,提醒中国银监会芜湖银监局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办理程序加强专门监督。银行应当在三个月内对相关整改意见、措施和效果给予反馈。三个月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的,我院将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督促,或者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

结语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其先后,则近道矣。虽说法律是刚性的,但法律本身应当蕴藉宽恕之性,一切法律和诉讼的根本也是追求无讼无争的状态。如果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到更加合乎人性的方式解决纷争不啻为至善之举。以上是针对当前我区的透支型案件特点提出的一些建议,它们不是金科玉律,也不是万能钥匙,仍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希冀通过多方努力,找到一剂抑制透支型信用卡案件持续激增的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