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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路径

发布日期:2014-09-19 09:49作者:郑必宏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全市法院院长会议

院长论坛交流材料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路径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院长 郑必宏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今年是全市法院文化建设“司法能力提升年”,又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部署了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我院以此为契机,通过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以庭审观摩、疑难案件研讨评析以及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等多种形式,着力提高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判决说理的能力以及高效结案的能力此外,我院还不断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创新培训机制和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与安师大政法学院合作开展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来院讲座、自办内部学术期刊等形式,努力提升广大法官法学理论水平和司法能力。下面,就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谈一点体会。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院工作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各级法院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和管理机制创新,司法能力大大提高。但与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期望、新要求相比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整体状况尚不能令人满意,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法官司法能力的培育主要仰仗于法官自身的努力、法院提供业务培训以及完善的审判管理机制的保障我认为,司法能力的提升,大体上要遵循这样三条路径,即理论素养的修炼、实践技能的培育以及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

一、理论素养的修炼

理论素养是法官具备司法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导法官从事司法实践的职业灵魂。法官作为高度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理所当然地不能满足于象普通民众那样对法律的一般性了解,而是要对所适用法律的立法意图、理论基础有着深刻的领悟,并能对自己的判断有着合乎法理的解释。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法官如果没有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显然难以担此重任。这正是世界各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法官的遴选和任免都制定了十分严格甚至近乎苛刻的条件的原因所在。因此,司法能力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着力提高法官的理论素养。当然,理论素养内涵不应仅仅局限于法学理论的层面上,而且要包括与确保公正审判相关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培育。

理论素养修炼的途径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大学法学基础教育。通过全日制的四年本科教育,使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官职业的青年学子,初步地但又是较系统地接受到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从而具备担任法官的最低限度的学历要求。二是在职继续教育。当今社会是一个全民终身学习的社会,法官更应如此。现行《法官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针对目前我国法官队伍数量庞大,成分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大力提倡在职继续教育更具现实意义。三是积极提倡在职法官深入开展司法调研,撰写法学理论文章。法官撰写法学理论文章,是其对所学的法学理论及实践感知的提炼和升华。撰写法学理论文章的过程不仅是法官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过程,其为撰写论文查阅相关资料,精心遣词造句的本身也是一种理论再学习和锤炼文字功夫的难得的机会。它不仅有利于法官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思维水平,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其写作水平,这显然对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大有裨益。四是开展专题培训。对法官进行专题培训虽然是适应某一阶段现实形势需要的权宜之举,但其具有适时性和灵活性,对于法官及时了解某部新颁行法律的立法意图,领会最高审判机关的重大司法决策,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贯彻相关司法政策有着特殊的作用。因此,在培育和提高司法能力途径中,适时的专题培训必不可少。

二、实践技能的培育

法官掌握扎实的理论功底固然重要,但娴熟的实践技能同样必不可少。司法作为法的适用形态,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实践活动,即是把法律适用于解决各种纠纷的过程,因此,其实践操作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人纵然受过了良好而完整的法学教育,如果没有一定的司法实践,那么他对于案件的事实分析,证据判断以及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言词的鉴别,也不可能做到得心应手。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理论功力深厚的法学家未必就当然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官。法官在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前提下,还应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苦练基本功,掌握审判案件的技巧,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丰富自己的司法实践能力。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任职前都必须具备丰厚的法律从业经验或实践操作技能培训的背景。就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而言,一时还难以实现和这些国家一样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但至少在今后新录用法官时,除了要求其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完全可以利用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的教学资源,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实践技能培训,然后再要求其担任见习法官一至两年时间,取得一定实践操作技能后,方可正式任命法官。对于中级法院及其以上法院的法官,由于其担负着终审的职责,其新任命法官的实践技能条件要求应该更加严格。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上级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一级法院的优秀者中选拔,也可以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如律师、检察官中吸纳一些品行优良、经验丰富者担任。即便如此,对于已在职法官,仍然需要通过经常性的技能培训、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不断提升其司法实践能力,提高其司法实务水平。

三、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

审判管理机制建设是司法能力建设最关键要素,它主要是指法院内部审判、执行工作的运行方式。审判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在于通过创设能够激发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审判工作良性运转的审判管理机制来提高司法能力。可以说,审判管理机制极大地影响着司法能力,决定着司法能力的实现程度。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能力,主要须完善四个机制”:

(一)加强和完善审判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应以审判委员会为主体,建立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把审判委员会建设成最具权威的审判决策指导组织应以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为主体,利用法院信息管理软件对全院案件实行动态监控,并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自动生成,载入干警绩效考核数据库,使得审判监督管理成为涵盖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评查、庭审观摩及裁判文书评析等内容的全方位、多视角的综合管理。

(二)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以执行局为主体,继续推行和完善“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实施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实行公开执行,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彰显司法权威

(三)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被西方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诉讼调解工作,非常适合我国国情,它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有效手段。法官的职责不仅是通过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纷争,而且应当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调解、疏导各类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通过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谅解、和解,而彻底解决纠纷,从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法院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还应大力探索与非诉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促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力求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我院近年来为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拓宽非诉调解渠道,认真搞好诉调对接:一是充分发挥进驻法院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夕阳红”法律志愿者调解组织分流案件压力、快速化解纠纷的作用和优势,对于适合诉前调解的民事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先到人民调解室和“夕阳红”法律志愿者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则转入诉讼程序,并做好诉调对接。近期,我院根据上级法院要求,通过与“夕阳红”调解组织沟通协调,就进一步扩大诉前调解范围,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等达成了共识。二是依托法官便民联系点,由驻点法官对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指导,深入社区开展诉前调解,最大程度地减少诉讼三是全省首创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与区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司法确认赋予非诉调解协议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法律效力,从而提高了非诉调解的权威及公信力,确保全区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

加强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一是认真开展当前正在进行的“两评查”活动。事实上,衡量司法能力大小,司法水平高低,审判、执行效果是标尺。建立由业务庭、政治处、研究室组成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法官进行庭审观摩、法律文书、案件质量及阅卷等方面的考评,并将结果计入法官业绩档案,以此作为对法官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二是制定并完善考核办法。制定并实施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是激发法官工作热情、促进法官整体司法能力提高的关键。只有通过认真研究,制订出科学、合理并能够被多数法官认可的管理制度,真正把法官的德、能、勤、绩、廉与待遇、荣誉、奖惩挂钩,做到优胜劣汰、奖勤罚懒,才能充分调动大多数法官的积极性,增法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而在法官之间形成你追我赶、积极进取的局面,促使法官自觉地提高自身司法能力。

以上观点如有不妥,欢迎与会人员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