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陆某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我市某安置小区的部分水电安装工程,并按照合同开始施工。截止2013年4月,被告人陆某陆续领取工程款146万余元后,拖欠吴某、李某等11名工人工资达194000元。部分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于2013年10月向陆某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了被告人陆某,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应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被告人陆某未履行相关义务,且关闭手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2013年11月,吴某等人向我市镜湖区人社局举报被告人陆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区人社局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1月两次向被告人陆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均无果。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194000元赃款,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吴某、李某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194000元,数额较大,且在人社局两次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情况下,仍拖欠劳动者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陆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已支付全部劳动报酬,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