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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法院判决认可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可以兼得

发布日期:2015-11-04 08:46作者:丁伟来源:行政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基本案情:某公司职工许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障碍八级。在许某与侵权人就交通事故赔偿协商处理后,其所在单位向芜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提出工伤待遇核定申请。市医保中心对许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项作出核定,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进行核定。许某认为市医保中心克扣了其工伤保险待遇款,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医保中心对工伤待遇项下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费进行核定。镜湖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要求市医保中心对许某工伤保险待遇项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作出核定。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获得民事赔偿后还能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从法律属性上看,工伤保险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的损害赔偿,所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受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并不妨碍其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许某所受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经认定属于工伤,其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伤残八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市医保中心应当对许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费作出核定并予以支付,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