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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桂芳诉被告张定捌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12-28 18:02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张彬彬    代理审判员   

梅小雨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2123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从2011年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曾两次起诉离婚,尽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3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950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王桂芳,女,197088日出生,汉族,打工,小学文化,住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旗杆村旗杆组44号 ,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008081603

被告:张定捌,男,19661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6601241618

书记员:原告、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坐在旁听席上。如有,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

原告:无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保持肃静,不准喧哗、鼓掌、吵闹、随便走动、不准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像、照相;

五、当事人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六、出庭人员和旁听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者将手机调至静音;

七、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审判员,原告、被告双方出庭人员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桂芳诉被告张定捌离婚纠纷一案。1005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核对当事人,即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本庭的询问,当庭报告自己的真实身份,并相互确认对方的出庭人员。现在由原告报告自己的身份。

原告:王桂芳,女,197088日出生,汉族,打工,小学文化,住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旗杆村旗杆组44号 ,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008081603

审:被告报告自己的身份。

被告:张定捌,男,19661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6601241618

本案是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本院10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桂芳诉被告张定捌离婚纠纷一案。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规定,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张彬彬独任审理,由本院书记员梅小雨担任法庭记录。

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经在送达给当事人双方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上载明,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程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

被告:听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即申请本院更换上述有关人员审理本案。你们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

被告:听清楚。

审判长: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审判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庭的指导下,当庭陈述案件事实,当庭举证加以证明,当庭质证分清真伪,当庭辩论讲明道理。希望双方当事人按照“辩论式”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审判员: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1010

审判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请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审: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代:宣读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20万元;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被告答辩。

被:1、被告多次起诉离婚,我一直不同意,因为孩子,现在我也不同意离婚;

审:下面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被:无异议。

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事实;

被:没有异议。

证据三: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5226日向镜湖区法院起诉过离婚;

被: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没有了。

审: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几个问题。

审:原被告婚姻情况?

原: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1231日登记结婚,但结婚证不是我去办的,不清楚了。

审:婚后感情如何?

原:我与被告经常吵架,被告一直赌博,还曾殴打我。双方一直感情不好。

审:离婚的原因?

原:感情不好,为了小孩才没有离婚。

审:婚后有无子女?

原:有一儿子,叫张敏,1993年出生。

被:儿子是1993314日出生的。

审:有无共同财产?

原:现居住的房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旗杆村旗杆组44号,两间三层的房子。只有房屋。

被:2005年建造的两间两层房屋,后另加隔热层,在自留地上建的,没有房产证。还有共同存款大概13.6万元。

审:有无共同债务?

原:没有。

被:2003823日,我们借我家嫂子9万元。

原:这9万元是被告自己借的,用来赌博和传销的,不是我们的共同债务。

审:位于旗杆村的房子是什么情况?

被:房子一直都没有房产证,没有任何证件,村里房屋都一样的。

原:现在我不要求房子,给我儿子就行了。

审:还有无相互发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我不欠债务。

被:债务是我们一起借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原告作辩论发言。10:30

原:要求离婚,不承担债务,如果被告同意离婚,我不要房子了。

被:原告主张离婚因为我曾殴打她,不是事实,我也没有赌博,双方感情没有基础也不是事实,房子归我一人所有,被告没有尽到家庭义务。

审: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只要求离婚,房子随被告处理,如果我不承担债务,我就不要房子了。

被:债务是存在的。

审:原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坚持要求离婚, 依法判决。

被:不同意离婚,房子归我,依法判决。

审:鉴于双方矛盾较大,致法庭无法主持调解,请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名,现在休庭,定期宣判。(敲击法槌)

书记员:原被告出庭人员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笔录签字,旁听人员退庭。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