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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定江诉被告被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政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12-28 18:06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各位网友,大家好!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欢迎大家关注!

本次庭审的人员是:
张斗胜     审判员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书记员

下面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41月至5月,原告为被告提供短信营销服务。2015127,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拖欠原告短信服务费用378000元并签订《短信营销费用对账单》,在该份对账单中被告承诺2015210结清全部欠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拒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短信营销费用人民币37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30010.09元(利息损失按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暂计算至2015630,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次庭审旁听人员有社会公民约20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庭审即将开始。830

书记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如有证人旁听,请证人到证人室就坐,等候法庭传唤时到庭作证。)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擅自录音、录相和摄影、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责令退出。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首先核对当事人,即由各方当事人按照本庭的询问,当庭报告自己的真实身份,并相互确认对方的出庭人员。现在由原告报告自己的身份。

原告:陶定江,男,1973820日出生,汉族,芜湖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高中,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四联行政村邢屋自然村24之一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308201259。(到庭)

审:被告报告身份情况。

被告1: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西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8080-5

法定代表人:朱志福。

被告2:芜湖市政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殷家山小区47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9398-X

法定代表人:程翎。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年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是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本院10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陶定江诉被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政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张斗胜审理,由本院书记员石冉担任法庭记录。

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经在送达给当事人双方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上载明,当事人双方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代: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程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听清楚。

被代:听清楚。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即申请本院更换上述有关人员审理本案。你们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听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代:听清楚。

被:听清楚。

审判长: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审判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庭的指导下,当庭陈述案件事实,当庭举证加以证明,当庭质证分清真伪,当庭辩论讲明道理。希望双方当事人按照“辩论式”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审: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被告诉请上的两被告,被告是否认可?

被代:认可。

审:双方是否协商调解过?

原: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不同意。

被代:原告与被告的合同都已经解除,上班是不大可能了。

原:我坚持要上班。

原:宣读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 1、撤销建设集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原岗位工作,并支付20156月至今的工资;

审:被告答辩。

被代:原告对被1的起诉的主体不合格,被1与原告无劳动关系;对被2的起诉,原告的叙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在竞聘中上岗,也是经过培训的,原告也收到到岗通知,但经多次催其到岗,原告拒不到岗,由于原告无故旷工,被告与此解除劳动合同,故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不承担,原告的诉讼无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被告是由规章制度,但要公开。

审:下面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证据一:原告的作业人员证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明原告具有从业资格;

被代: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一定要从事该项工作,要根据单位的需求

原:证据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一份,证明案件已经受理,但一直没有结果;

被代:无异议。

原:证据三:调岗通知两份,证明被告强行调岗,我不同意;

被代:被1是被2的子公司,原告竞聘后,在总公司培训,在总公司培训后到子公司上班,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原:证据四:芜湖市参保证明,证明我一直在职;

被代:这份证据被告对原告依法参与社保的。

原:证据五: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合法的劳动关系;

被代: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恰恰证明原告与被1不具有劳动关系;该份合同中第十五条写明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已经签字认可。

原:当时我不知道规章制度,签合同的时候我没有看合同,合同是我签字,“规章制度已知”这几个字不是我写的。

原:证据六:竞岗选票复印件,证明这不是竞争上岗,而是选票,竞岗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被代: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恰恰证明原告已竞争上岗了。

原:竞岗开始就不公平的,我根本没有参与,也没有去,我去不去都是这个结果。

原:证据七:工资流水复印件(尾号5626借记卡),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

被代: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工资流水证明被告根据原告什么样的特点就给予什么样工做,就给予的工资。

原:证据八:解除合同说明,证明被告强行与原告解除合同。

被:是事实,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由于原告竞岗后拒不到岗,被告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原:证据九:仲裁决定书,证明原告与被告走过仲裁程序的;

被代: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证据十:两被告身份情况。

被代: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没有了。

审: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代:证据一:申请人竞聘上岗落选材料、社保核减和工资支付情况,证明原告参加竞聘上岗落选,被告为原告调整工作岗位并经培训事实情况,但原告经通知后拒不到岗,且在调整后的工作岗位连续旷工7天以上,被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程序正当,解除合法,原告依法不应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原:对签到表上的字不是我签的,我的从业资格证也是单位发,其他人员不具有证却从事该项事业。

被代:原告的说明是没有证据证明的。

被代:证据二:通知(2份),证明被告因工作调整,被告让原告去工作的事实;

原:是事实。

被代:证据三:考勤记录,证明原告旷工的事实;

原:因被告违规操作,条款也不合理,也没有和我协商,我就没去了。

被代:我们和原告做了很多工作,后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允许,才对原告进行调岗。

被代:证据四:公司规章制度,证明被告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原告因旷工7天而解除劳动合同,与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相符的;

原:条款不合法不合理,我也不知道,我要是去上班的话我就是认可这个条款,被告的这个岗位还存在为什么对我进行调岗,而且是给没有证的人开。被告说我无故旷工是不对的,我是对条款不合理而没上班。

证据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被告催原告上班,原告没有上班,所以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原:我收到了,我们协商不成我就走了劳动仲裁程序。

被代:证据六:、社保核减和工资支付情况,证明被告均依法对原告缴纳社保及发放工资的情况;

原:是事实。

审: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没有。

审:双方有无相互发问?

原:被告竞争上岗岗位是否公开?

被代:应是公开的,有40多人是参与竞岗的。

原:有没有证据证明我对其规章制度进行学习过,告知过我?

被代:在劳动合同中,原告均签字认可了。

审: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几个问题。

审:原告是什么时候到签订合同单位上班的?

原;201112月。

被代:是事实。

审:原告,你要求被告支付20156月以后的工资标准?

原:按我平常工资,大概3000元每月的标准。

审:原告,你要恢复原岗位工作,原岗位是什么?

原:特种汽车驾驶员。

审:竞岗你是怎么知悉自己没竞岗上的?

原:当时我就知道哪些人能选举上,哪些人选举不上。

审:被告1与被2关系?

被代:被2是被1的子公司。

审:有无工商管理登记予以证明?

被代:庭后核实,如有会庭后提交。

审:排泵站与被告关系?

被代:是被1的子公司。

原:是事实。我当时在被1上班,派遣的成瑞,后派到了排泵站,实际与我签订的是物业管理公司。这几个公司都是被1的子公司。

被代:是事实。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竞岗上的签到表不是我签的,我去了下,但没有签字,岗位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可以协商解决,不能解除合同,新岗位我不适应;被告对我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

被代:被1与原告无合同关系,被1作为被告不适格;被1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原告说竞岗的签到说不是本人签的,我综合多方面,认为字是原告签的;原告与政通劳务工资签订合同,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进行培训上岗,根据总公司对子公司的情况,下方正式通知,派遣原告的排泵站工作,经被告对此催其到岗,原告拒不到岗,原告旷工7天以上的事实是有证明予以证明的。原告多次说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知道,但原告均在相关告知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故原告的意见是不予采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我们原来在这个岗位上就三个人,我们三个就考取了这个证,但这个厂长就不认可这个证了,给没有资格的人开,我不明白,新的岗位我不适应。

审: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

被代:没有。

审:原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支持诉请。

被代: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

审:鉴于双方矛盾较大,致法庭无法主持调解,请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名,现在休庭,定期宣判。(敲击法槌)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