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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水货”手机起讼争 法院调解获退款

发布日期:2015-02-11 17:09作者:雷潇来源: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149月,原告张红(系化名)从被告姚鑫(系化名)处购买了一部苹果5手机,价格是2500元,随后一个月左右,手机在使用中出现了问题,由于该手机并非苹果公司销往中国大陆地区的产品(俗称“水货”),故不能在苹果维修点享受免费维修服务。张红找到姚鑫要求维修手机,姚鑫告知张红该手机只能寄回原销售国新加坡进行更换,为此张红需支付600元换机费。张红不同意支付换机费,双方在消费者协会协商不成,张红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姚鑫返还原告购买苹果5手机的价款2500元,并增加赔偿张红一倍手机价款2500元,共计5000元。

镜湖区法院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本案,在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了解后,承办法官分别联系了张红、姚鑫,倾听他们的诉求和答辩意见,发现双方实际争议并不大,都是想尽快切实地解决问题。于是,法官在庭前召集张红、姚鑫进行调解,对双方释法说理,缩小双方调解意见的差距。最终,姚鑫同意当庭返还张红购买苹果5手机的价款2500元,张红也表示对于本案不再有其他争议。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购买手机等数码产品时尽量选购“行货”,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选择“水货”,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行货”有稳定的维修点以及一定时间的免费维修服务,而“水货”就无法享受这些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