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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赴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学习考察报告

发布日期:2015-02-27 17:01作者:刘翔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镜湖区法院赴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学习考察报告

 

镜湖区法院民、商事审判考察组

 

2015年1月14日—20日,镜湖区法院由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刁智蓉及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考察组,赴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学习考察该院在民、商事审理及速裁方面的先进经验。主要考察内容为: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及速裁的运行情况;2、民、商事审判流程,具体包括:案件繁简是否分流,庭审是否简化、送达、法官人员配置等情况;3、裁判文书制作情况,主要了解格式化裁判文书的制作。

宝安区法院基本情况:宝安区法院现有人员596人,其中在编干警255人,雇员96人,非在编聘用制人员243人。现有法官155人,法官助理171人、执行员12人,其他司法辅助人员268人。该院收结案数一直位居全市基层法院之首,约占全市基层法院的三分之一、全市法院的四分之一。2012年受理案件48113件,审结45208件,一线法官人均结案411件。

一、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及速裁的运行情况

1集中收案、快速流转。

宝安区法院速裁庭于2012年年底成立,现有审判员5人,助理5人、内勤1人,相对固定陪审员及法庭速录员。人均收案500-600件。立案庭将每天受理的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移送至速裁庭,按照速裁庭审判员人数相对平均地以表格的形式将案件分配给具体承办人,内勤接收案件,将分案表格、卷宗交给助理,助理交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确定不宜适用速裁的案件在当日或第二日即回流立案庭,另行流转至民一、民二等庭审理,回流方式仍为承办人将回流表格、卷宗交给助理、助理交给内勤,内勤集中与立案庭交接。另置特殊案件审查期限15天,该期限内仍可回流,但15天期限届满则一律不再予以回流,由当初确定的速裁庭承办人负责审结。

2、贯彻调解、当庭裁判。

助理在送达应诉材料的同时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和使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并对能够庭前调解的案件安排调解,经征求当事人意见放弃举证期、答辩期,将调解贯彻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调解书简化查明事实部分、主要写明协议内容。助理负责案件证据材料的交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记录在卷,庭审只针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查明和认定。庭审过程中,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均由速录员记入开庭笔录,当庭作出判决、当庭送达判决书,当庭裁判率高达90%,对于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当庭向原告送达令状式判决书并告知其及时缴纳公告费以便向被告公告送达判决书。一般情况判决书在10-20分钟内完成。

3、送达及时、结案率高。

助理采取电话通知直接送达的方式快速送达诉讼材料,同时陪审员参与第一时间的送达和调解工作,集合所有力量提高送达效率;其次采取司法专递方式送达;第三对于本市范围内利用上述两种方式送达不到或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采取外包送达、错峰送达等方式送达,大大提高了送达的准确率和及时性。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则在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同时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判决书,也相应提高了送达的效率。速裁庭均采用格式化裁判文书样式制作调解书、判决书,绝大部分案件当庭宣判并当庭送达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了法律文书送达的效率。速裁机制的运用实现了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目标,速裁庭一年受理案件5000件左右,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700余件,全庭年终结案率高达98%,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民一、民二庭人员配置及案件审理情况

民一、民二庭各配有审判员8人,助理8人、相对固定陪审员及法庭速录员。2014年民一庭收案2989件,人均结案400余件;民二庭收案3200余件,人均结案400余件。速录员只负责庭审记录;助理负责收理案件,诉讼材料的填写、送达、排期、证据交换、通达海录入、简单法律文书制作、裁定书制作、卷宗装订等工作。陪审员在庭里办公,除开庭外,平时协助助理办理一些辅助工作。普通程序案件开庭由一名法官配两名陪审员进行,大部分简易程序案件及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法官自己签发,发回重审案件和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由庭长签发。

三、格式化法律文书制作情况

1、令状式裁判文书

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包含小额速裁程序);当庭宣判;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令状式裁判文书相当于传统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设计此种文书目的主要在于配合小额速裁案件的审理,让老百姓及时拿到裁判文书,让案件审理真正能够快起来。适用令状式简易裁判文书,要求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当庭陈述判决理由、当庭宣判、当庭出具裁判文书。

  2、要素式裁判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按照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具体的案件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文书。

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该类案件具有共同的要素;通过对要素的陈述,能够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使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案件,要求当事人首先填写相关要素,法院围绕双方填写的要素开庭审理,重点调查双方争议的要素,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要素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要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这种文书的特点是简单、明了、易懂,而且采用“夹叙夹议”的写作模式,相对于传统裁判文书“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模式是一种变革。

  3、表格式裁判文书

表格式裁判文书是指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的简易法律文书及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的裁判文书。

表格式裁判文书包括纯表格型的裁判文书和附表格型的裁判文书。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案件事实简单,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没有争议;案件所涉金钱给付项目适宜用表格式的方式列明。

表格式裁判文书与要素式裁判文书大同小异,只是这类案件的要素适宜用表格的方式列明。表格式裁判文书的操作方法与要素式裁判文书相同。

四、此次学习考察对我院今后工作的启示

1、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和诉前调解中心,调整速裁庭收案范围。建立建全诉讼服务中心和诉前调解中心,把好民事案件立案关,在诉前化解部分民事纠纷并推广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特别程序案件的受理,即使已立案的民事案件也在诉讼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处理。调整速裁庭收案范围,所有小额诉讼案件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一律先经过速裁庭审查,速裁庭在审查完毕后对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再移送业务庭办理。这比我院现在实行的由速裁庭到立案庭选案办理的模式,更为科学、合理,防止遗漏部分速裁案件。 

2、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建议业务庭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一名法官配备一名助理,庭里不再配备书记员,法庭设立专职速录员,速录员由院里统一安排和管理。具体操作参照宝安区法院的运行模式。若我院暂时无法配备法官助理,建议院里对业务庭可适当多配备几名书记员,各业务庭可根据各庭工作特点安排固定人员负责庭审记录,其他书记员则脱离庭审记录,履行部分法官助理的工作,分担法官的部分工作,让法官把更多精力放在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将陪审员安排在业务庭,让他们在业务庭办公,这样陪审员除了开庭之外,还可以协助法官办理一些辅助工作,如调解、送达等。

3、完善送达方式。我院送达现状:两名辅警负责直接送达,由于我院案件多、管辖范围广,导致两名辅警无法完成繁重的送达任务。城北以方特为界,城南以高校园区为界,超过此范围就不再直接送达,而是通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存在很多弊端,比如邮件可能是他人代收,无法确认跟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开庭当事人不到庭,送达将无效,需另行送达。此外邮寄送达无法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签,也将导致无法送达。另,我院辅警只负责白天送达,而部分当事人因白天上班,不在家,也会出现白天无法送达的情况。建议:以司法专递送达为主,所有法律文书先通过司法专递送达,在司法专递无法送达时,再由司法专递人员陪同我院辅警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可以错峰送达,根据当事人不同情况可以在下班后或双休日送达,在直接送达仍不能送达时,再决定公告送达。这样既可以解决我院送达人员不足的问题,也可提高送达效率。

4、引进格式化裁判文书。我院法律文书制作现状:案件繁简难易均采用同一格式,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部分组成;表述方式、撰写方法单一落后,一般采用文字表述,未能充分利用图表、数轴等直观性表述方式;重复内容多,文书不够精炼;无论案件是否有争议都是长篇大论,导致庭虽然开完了,文书却制作不出来,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建议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种简易文书格式。具体操作参照保安区法院。裁判文书改革不仅限于文书本身,同时也是庭审方式和裁判方式的改革。要素式裁判文书一定要与要素表和要素式庭审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文书制作上的简便。令状式文书也要与“门诊式庭审”结合起来才更能实现高效率。要素式庭审不再按照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划分,而是按照案件相关要素确定审理顺序。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已提交要素表的,庭审时不再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但原告需明确诉讼请求,被告亦需针对诉讼请求作出承认与否认的表态。被告若否认原告诉讼请求的,即开始按照相关要素的顺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门诊式庭审”是指开庭时不再宣布法庭纪律和核对当事人工作,而对一定数量案件当事人集中进行诉讼风险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后依次审理并当庭宣判的小额速裁案件开庭审理方式。核对当事人工作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官回避由法官助理承担,庭前完成。庭审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边审理边做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