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刘某以经营需要为由多次向王某借款,2014年8月,双方进行对账,核实刘某尚欠借款本金140万元,从2013年7月起的利息未给付。对账后,王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刘某始终没有归还,王某便将刘某夫妻二人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至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140万元借款本息。
刘某夫妻答辩称:刘某欠王某140万元本息属实,但该债务是刘某在婚前借的,虽然对账是婚后进行的,但借款事实发生在婚前,故刘某妻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夫妻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而刘某与王某的多次借款均发生在刘某夫妻婚姻登记之前,王某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刘某在婚后继续向其借款,故140万元借款应属刘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刘某与王某在刘某婚后的对账行为不能作为王某要求刘某之妻一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王某承担140万元本息的还款责任,驳回了王某对刘某之妻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