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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有“水分” 法官明察辨真伪

发布日期:2015-03-17 08:34作者:雷潇来源: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小李和小王原本是关系不错的朋友,从2010年起小王开始向小李借钱,截止到2012年共借款近十万元,小王就其中的5万元现金借款出具了一张借条,就其余转账的5万元未出具凭证。小李见小王迟迟没有还款,便在2014年跟小王进行了对账,由小王向其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总借条。2015年初,小李以两张借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据向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小王对转账的5万元不持异议,但对现金借款部分小王辩称实际借款金额并不是小李所主张的5万元,而是4万多元,借条上的5万元包含了预扣的几千元利息,但是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小李坚称自己是将5万元现金借给了小王,不承认自己预扣了利息。

小李庭后向法庭补交了自己的存折原件,以证明转账的5万元部分。承办法官在审查该份存折时发现,小李是一个很细心的人,存折上的每笔款项无论是取现还是转账,基本都在后面手写备注了款项用途,其中确实包括向小王转账的5万元。同时,承办法官在存折的后半部分发现,在小王向小李出具5万元借条的第二天,小李曾经分两笔共取现44000元,并在后面手写备注:“借小王,扣利息6000元”。如此看来,这份备注印证了小王的辩称,小李在现金借款部分的确预扣了部分利息。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小李和小王进行二次开庭,庭审中,法官向小李询问两笔取现是否是借给小王的5万元,小李承认,但否认预扣了利息。法官要求小李就存折中其手写的备注作出解释,小李难以自圆其说。法官便向小李释法说理,要求其如实向法庭陈述事实,并依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告知其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小李这才承认自己确实在借款时预扣了利息。至此,该案事实得以厘清。

承办法官提醒诉讼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否则要接受必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