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被告人何某的妻子在本市与出租车驾驶员因小孩将出租车座位踩脏发生纠纷,被告人何某接到妻子电话后赶到现场欲殴打出租车驾驶员,民警接到出警指令后来到现场进行处理,失去理智的被告人何某却将民警殴打致伤,并逃离现场。数日后,被告人何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殴打民警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了民警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积极赔偿被殴打民警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