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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法院成功办理首例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发布日期:2015-05-15 10:18作者:雷潇来源: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区法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因原告身体残疾而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依法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原为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1314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3万元、月息1.5%。借款后四年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被告未归还任何本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其后,原告向镜湖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支持起诉的原告系身体残疾三级,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符合《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镜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意见》中规定的“因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受理条件,且原告作为债权人有主张债务人还款的权利,对其申请应当支持。

2015420日,镜湖区检察院以镜检民(行)支{201534020200001号向镜湖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512日,镜湖区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开庭审理,检察院派员参与庭审。最后,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从20158月起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53000元。至此,该案在镜湖区法院与检察院的共同协作下圆满解决。

2015年,镜湖区检察院、镜湖区法院为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就规范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制定了《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镜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意见》,指导两单位具体开展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对接,并界定了支持起诉案件的范围和相关程序。上述案件就是该文件施行后法检两家携手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