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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内酒后放火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5-05-06 14:55作者:向玉媛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审理查明2015112日,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来到本市某小区菜场地下负一层车库,用打火机将车库中堆放的生活垃圾点燃后引起大火。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消防队赶到后将大火扑灭。火灾造成该小区菜场地下负一层车库相关管道设备、电路设施损坏,停在车库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一辆燃油三轮车被烧坏。最终法院认定韩某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韩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以及危害性,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不上诉。

故意放火这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