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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疏于过户 遭拆迁惹来官司

发布日期:2015-07-24 11:24作者:秦建华来源: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甄某做梦也没想到,买了并居住了近十年的房子,竟因为拆迁,一不小心招来了两场官司,搅得他焦头烂额,好不揪心。

事情的原委还得要从2004年说起。当年,甄某夫妇因子女成家房子不够住,经人介绍从高某处买下一陈旧的房改房。房子虽旧小且地处较偏僻,但对正缺房的甄某夫妇来讲,无疑是雪中之碳。

时间一晃五年过去了。2009年,芜湖市政府将弋江桥改建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甄某所买的房子正处拆迁地块,看到自家墙上写上的大红“拆”字,甄家老两口感到十分刺眼。刚住习惯了的房子又遇拆迁,他们还真有点舍不得。转眼到了20139月,芜湖市住建委、征收办作为该拆迁地块的征收人、拆迁人,正式要对甄家房屋进行拆除。高某父母知情后,以甄家房屋是自己老两口的,儿子未经父母同意,背地卖掉此房是对他们权利的侵害,且所卖房子尚未过户为由,一下子将甄家老两口和自己的儿子全部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三被告于2004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房屋买卖事实已经发生了近十年之久,原告对该事实是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即高某收受了购房款,交付了讼争房屋,甄某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讼争房屋内。作为房屋买卖双方各自履行了交付房屋、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尽管讼争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影响房屋买受人已实际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的事实,合同效力不容置疑。遂依法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些年来,起诉到法院的类似案件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它们的共同点一般都定格在一是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疏于及时过户或无法过户;二是若干年后,买卖的房屋遇到拆迁,原房主毁约。

疏于及时过户大都是卖主移居他乡或本人去世,其后人或继承人忙于事务无暇顾及而耽搁;无法过户则是因为买卖的房屋本身存有瑕疵,如“小产权房”等因素造成交易房屋根本无法过户。因房屋产权过户实行的是登记制度,一旦遇到拆迁或卖主感到交易当时价格与若干年后价格相比过低时,往往以房屋产权尚未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反悔。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产权是否过户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划等号,这实际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法律上的认识误区。

产权过户登记制度,是国家依法对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动产实行的一项管理和保护措施。它具有权威性、排他性和公信力。产权一旦登记,非经法定事由是不能改变其性质和所有权归属的。而房屋买卖合同则是依据合同双方当属人的意愿,在交易时,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平等协商,自由处分的结果。只要这种交易不违反国家法律等强制险规定,它的效力是毋庸置疑的。由此可见,将产权是否过户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划等号显然是不正确的。上述案例的裁判结果无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