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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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权落空起纷争 法官辨法析理促和解

发布日期:2015-07-29 16:42作者:桂亚运来源:民二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某银行在借款合同纠纷生效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已被拆迁公司拆除,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拆迁公司已将拆迁款项全部支付给债务人。现债务人又下落不明,在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银行将拆迁公司和债务人一并起诉至镜湖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承办法官发现银行和拆迁公司对于抵押权无法实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拆迁公司在实施拆迁和支付补偿款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存在的抵押权负有谨慎注意义务。银行要对贷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在抵押物被拆迁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权利要求,而本案原告在相关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后一直未就抵押物主张权利。

庭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拆迁公司言明作为拆迁单位应遵守法院生效的判决,另一方面严肃指出了原告怠于行使抵押权也是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原因之一。一番劝导过后,承办法官诚恳地向原告提出了建议,贷款发放后,债权人一定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密切关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的状态,避免因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经过承办法官的辨法析理,双方当事人都意识到各自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尽快实现案结事了,拆迁公司愿意主动赔偿原告的部分损失,银行也同意撤回起诉。此案的和解,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因拆迁引发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银行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