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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书写不规范 差点惹上大麻烦

发布日期:2015-08-06 16:06作者:雷潇来源:民三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市民王先生最近遇上一件烦心事:十八年前早已了结的一笔借款因未及时收回借条且未注明出借人而摊上了官司。

1997年,王先生曾向朋友张某借款5000元并早已归还,但在18年后的2015年,曾经一起合作做生意的李女士却拿着这张借条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镜湖区法院,要求他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0000余元。虽然借条上未写明出借人,但李女士是借条的实际持有者,而借条又确实为王先生当年亲笔出具,这让王先生有口难辩,感觉极为冤屈。好在当年做生意的账本还在,上面清楚记录了王先生每一笔经济往来账目,而账本的记录人恰恰就是原告李女士。为证明借条持有人李女士并非真正的债权人,王先生通过多方寻找,将18年前借钱给他的朋友张某请上法庭为其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与李女士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李女士虽持有王先生的借条,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首先,该借条存在瑕疵,虽然写明了借款人为王先生,但没有写明出借人,不足以证明李女士是债权人;其次,王先生提交的由李女士记录的账本及出庭作证的案外人张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王先生于1997717日向案外人张某借款5000元,并于19979月归还了该笔借款5000元及利息200元(月息2%),此借款经过与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事实高度吻合。所以,本案中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民间借贷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重要的依据,如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会推定持有人对该借条系合法、善意占有。借条虽然简单,但它却承载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功能,因此,承办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必须要高度重视“借条”。借条要书写规范、全面,应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基本要件。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不写明出借人,形成可流转的借条,就可能导致不特定主体持借条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同时,归还借款后务必记得收回借条或者要求对方出具收条,避免个别出借人持借条重复起诉,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