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镜执字第00906号
马梅玲: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宝华与被执行人马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镜执字第009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申请人15万元借款本金;
2、支付自
3、支付案件受理费1650元;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