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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马梅玲

发布日期:2015-09-14 08:54来源:执行局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5)镜执字第00906

马梅玲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宝华与被执行人马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镜执字第009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申请人15万元借款本金;

2、支付自201495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支付案件受理费1650元;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五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