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镜执字第01280号
芜湖市顺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金鹰国际酒店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顺杰商贸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镜执字第012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申请执行人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金鹰国际酒店消费款人民币22336元;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785元;
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