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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芜湖市盛坤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09-14 08:56来源:执行局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4)镜执字第02316

芜湖市盛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允贵与执行人芜湖市盛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镜执字第023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李允贵借款本金550000

2、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2416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

3、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008

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五年三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