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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吴燕燕

发布日期:2015-09-14 08:56来源:执行局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5)镜执字第01011

 

吴燕燕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燕燕、杨子好、芜湖市国贸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镜执字第010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26597.96元及利息6870.45元、罚息39.18元,合计633507.59元;

2、支付自2014114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12000元;

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