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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姚军

发布日期:2015-09-14 08:57来源:执行局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5)镜执字第01238

 

姚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撒应弟与被执行人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镜执字第012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申请执行人撒应弟借款5万元;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525元;

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