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镜执字第01238号
姚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撒应弟与被执行人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镜执字第012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给付申请执行人撒应弟借款5万元;
2、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525元;
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