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承受者,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必须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
2、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期间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自身财产。对逾期未报、少报财产,或拒绝提供财产状况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搜查,并追究被执行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为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传唤;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拘传。
5、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财产以及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或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变卖或者拍卖。
7、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8、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书后,被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评估财产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即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可以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
9、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的,不影响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变更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
10、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执行担保的担保人、依法被追加或变更的当事人、被通知履行到期债务的第三人、有能力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等,在经过法定程序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并享有被执行人的各项权利。
11、执行过程中被追加或变更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复议。
12、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