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镜执字第00129号
陈琼、朱程丽: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陈琼、朱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镜执字第001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本院(2014)镜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和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下列义务:
1、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峰借款人民币59万元并支付利息(具体为
3、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峰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
4、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2000元;
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