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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公告陈琼、朱程丽

发布日期:2015-09-14 08:23来源:执行局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5)镜执字第00129

 

陈琼、朱程丽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陈琼、朱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镜执字第001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本院(2014)镜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和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下列义务:

1、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峰借款人民币59万元并支付利息(具体为2012611起至201313以本金78万元计算;2013142013124,以本金70万元计算;201312520131028以本金60万元计算;20131029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本金59万元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3、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峰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

4、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2000

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