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镜执字第01014号
曹志耘、范益翠: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志耘、范益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镜执字第010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本院(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和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下列义务:
1、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借款本金231320.1元、利息9967.93元,并支付自
3、支付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费用7000元;
4、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673元;
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