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镜执字第00393号
姜新国: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祥根与被执行人姜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镜执字第00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1813号民事调解书和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下列义务:
1、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归还申请执行人杨祥根借款本息合计338720元;
3、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190元;
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