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镜执字第00244号
陈先华、宣正槐、安徽银增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银增商贸有限公司、陈先华、宣正槐、陈冬梅、刘和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镜执字第002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本院(2014)镜民二初字第01321号民事调解书和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下列义务:
1、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170083.34元,并支付自
3、给付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费永40000元;
4、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用14541元;
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