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镜执字第02293号
韦开虎、芜湖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文中与被执行人韦开虎、芜湖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镜执字第022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2134号民事判决书和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下列义务:
1、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归还原告吴文中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
3、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受理费减半收取876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67.5元;
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