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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公告通达房地产

发布日期:2015-09-14 08:41来源:执行局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4)镜执字第02293

韦开虎、芜湖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文中与被执行人韦开虎、芜湖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镜执字第022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本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2134号民事判决书和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下列义务:

1、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归还原告吴文中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2014712的利息41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吴文中支付自2014713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

3、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受理费减半收取876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67.5

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五年一月十九日